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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改革依旧任重而道远

  新闻回放:

  3月19日,公安部官网刊发《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一文,称要从执法主体、证据制度、执法权力、执法管理、执法信息网络管理五个方面,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其中,在证据制度方面,文章提出,证据质量是保证严格公正执法的决定因素,近年来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反映出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文章表示,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依法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律师评析:

  继最高法,最高检纷纷表态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后,公安部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应该说公检法三家里,问题最多,最需要改革的就是公安部门。故虽说此次刊文表态是有进步的,值得肯定的,但在笔者看来是远远不够的。结合笔者个人的办案经历而言,相较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改革是做得远远不够的。下面只从两个此次公安发文里没有提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羁押问题

  羁押问题是个老掉牙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导致的有可能不被逮捕的人蒙受羁押之苦,大量国家司法资源被浪费。如笔者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当中,有不少嫌疑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而且也无妨碍侦查之能力,甚者有的还身患重症,完全可予以取保候审,但基本都被驳回。手握批捕权的检察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但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率偏低却也是不争的事实。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取保候审的程序本身也不甚科学合理,提请逮捕门槛极低,手续简单,而批准取保则门槛极高,手续繁杂,两相权衡,公安自然不愿多添麻烦;另一方面,从权力设置也不甚合理,办案部门就是决定放人的部门,取保候审虽然理论上不会妨碍办案,但实践中也不乏违规之会给办案部门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又如何让公安机关主动放人?在笔者看来,努力推动侦羁分离是一个方向,但就在目前框架内的破解之法也还是有的。一方面在取消拘留率指标的同时,可以设置取保候审率指标,以提高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完善羁押必要性监督程序,就逮捕三要件的审查制定专门细化的规定以提高逮捕门槛,减少批捕率。

二、会见问题

  都说律师三难,会见难首当其冲,而最喜欢刁难律师的无疑是公安部门。笔者曾远赴河南驻马店会见诈骗案件的当事人,竟被告知重大案件会见需要办案人员批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早已明文规定,只有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案件的嫌疑人,才需要提出申请。而就这样明显违法的做法竟然还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台的一纸公文作为依据。

  为何公安敢明目张胆,一而再,再而三地为难律师?甚至出台明文规定来限制律师会见?说到底,第一立法无监督,地方规定的违法审查在实践中仍是空白,再好的刑诉法也被“地方私法”取而代之;第二违法追责难,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是违规操作,但是检举他们的成本究竟有多大,可能性有多高,相信各位刑辩律师自然心中有数。故若不从这两个地方着手改革,对公安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公安部再发文表决心,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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