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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成功代理某单位行贿案一审获无罪宣判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无罪。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辩护人系大成广州郑城律师、吴里新律师。该案也是郑城律师团队近三年来获得的第二个无罪判决案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单位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为了顺利完成增值扩股,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谭某某与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卢某商议后,由被告人谭某某于2006年12月赠送给时任广东省某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某中医院院长、党支书书记涂某某个人持有该公司4%的股份,价值人民币253万多元,并约定上述股份由谭某某代持。

  郑城律师、吴里新律师接受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后,认真阅看案卷,和公司相关人员多次交流案件情况,收集大量相关案例和理论文章,并组织团队律师多次集体研究、讨论和分析案情。在前期扎实工作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围绕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主要从单位意志看,贿送股权给涂某某的决定既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会议,也没有会议纪要,不代表公司意志;从资金来源看,购买涉案股权的资金是谭某某个人资金,不是公司资金;从利益归属看,涉案行为最终收益主要是广东某机电有限公司和谭某某个人,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不仅没有获得利益,反而利益受损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详尽的阐述。该案先后经过三次开庭,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

  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是大型医药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案发时该公司现正处于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案件对公司发展规划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一审获无罪判决极大地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对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辩护律师的精准、有效辩护得到该公司的高度评价和赞赏。

(来源:大成刑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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