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烟经济犯罪产业罪名体系解析
新闻回放:
公安机关近日集中打击涉烟经济犯罪,为近年来打击假烟、走私烟犯罪力度最强、范围最广、战果最大的一次行动,公安部调度指挥26个省区市的161个城市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1名;捣毁各类犯罪窝点339个,其中,假烟生产制造窝点30个,烟机拼装窝点8个,原材料加工窝点26个,假烟、走私烟仓储窝点275个;缴获烟机68台,以及电烫机、压膜机等其他制假设备375台,假烟及走私烟90万条,烟叶、丝束、盘纸等制假原材料1078吨,涉案总价值7.66亿元。
公安部部署26个省区市161个城市的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涉烟犯罪产业上、中、下游环节,全面开展打击涉烟经济犯罪战役集群集中收网行动。“上游战役”抓住造假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等生产要素开展全方位追查清缴,彻底铲除假烟犯罪源头窝点;“中游战役”瞄准制造、加工包装等假烟生产窝点,实施定点清除式打击围剿;“下游战役”紧盯利用微商、网店、论坛、贴吧等渠道发展客户,批发、销售各类假烟、走私烟线索,循线摧毁批发销售网络和假烟囤积窝点。
律师解析:
涉烟经济犯罪早已有之,但公安部如此声势浩大地围剿,却还是第一次。从新闻来看,公安机关已从整体着手,重点围绕涉烟犯罪产业上、中、下游环节,全面开展打击涉烟经济犯罪战役集群集中收网行动,那么涉烟经济犯罪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呢?下面将由笔者一一解析:
一、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对于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简列如下:
主体 | 许可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 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品运输者 | 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根据《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要无证经营烟草专卖的相关业务,就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呢?《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接着作出了规定:
简列如下:
情节 | 情形 | 处罚 |
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 ||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 | ||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 ||
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烟草座谈会纪要》”)却对单位犯罪有特别的数额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与处罚的关系简列如下:
销售金额 | 处罚 |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情节有做特别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另外,尽管涉烟犯罪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亦不容忽视:根据《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的一条的规定,涉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为侵犯商标权益,简列如下:
罪名 | 情节与处罚 | 情形 |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 数额较大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 情节严重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情节特别严重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在实践中,经常有贩卖者以不知道香烟为假冒以及香烟并未贩卖出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烟草座谈会纪要》对是否明知有明确界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另外,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九条,有明文规定,简列如下:
罪名 | 情形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 |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 |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 | 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 |
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 | |
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 |
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 |
四、罪名竞合与帮助行为
涉烟经济犯罪产业从上游到下游触犯的罪名可谓不胜枚举,那么如果行为人从上游到下游犯罪皆有涉猎,该如何论处呢?《烟草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对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辩护空间,比如销售的是假冒品牌香烟还是劣烟,这对于罪名与量刑都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类似于运输的帮助行为,《烟草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进行定性: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最后,作为一名不吸烟的法律人,笔者藉此机会还是奉劝一句:吸烟有害健康,勿图一时之快;制卖假烟违法,勿贪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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