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品新:用数字DNA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癌症”
作为一个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我发现我所研究的互联网金融、P2P的犯罪有点像人类的癌症。虽说有些夸大其词,但就我了解的案件情况来看,由于这类案件,每个涉案人员都可能影响几百万人,因而这类案子很早之前已波及超过千亿人。
从这个情况看“癌症”怎么治?
P2P爆雷现象的发生就好比癌症发生的过程,虽然人们总会定期体检,但大多数癌症患者日常体检中并没有发现,而发现癌症的时候已经晚了。互联网的P2P监管和人们日常的体检相似,很多案件在前期监管中并没有发现问题,也就是说前期监管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于癌症的治疗,目前有最新研究理论,即针对DNA进行检测,从而事先分析人的DNA里有无潜藏癌症,多少年多少岁以后出现癌症的可能进行相关的处理。这个思路是有道理的,治理重大病症时需要有正确的预防方法,这个方法需要科技的支撑。
互联网领域里能否进行类似DNA的监管?
现在学术上的研究表明,互联网的网站行为是犯罪还是正常行为,有一个方法可以解决,即数字DNA,或者我们叫资金DNA。主管机关无论是公检法还是银监会、金融办可以事先获取到这些网络平台(包括消费者)的资金数据,在获取资金数据基础之上,提前识别网贷DNA有没有异化。e租宝当年查出群众损失中数额比例很高,大概50%,其他类似案件的损失调查结果比例可能是5%~10%就不错了。之所以统计到较高比例的数据,主要是对当时e租宝的数据做了监控,提前一年就可以识别它资不抵债,识别它已经有犯罪的企图。虽然,使用DNA资金的数据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预防措施,但它是在侦查过程之中起到了类似预防的作用。
个人认为,如果资金DNA的数据可以被使用,我们便可以进一步推进此类技术,比如手机通讯数据,网页浏览数据,以及互联网其他的一些数据。大家每天都上网,会有成批量的网页数据,点击某一网站就会留下痕迹,产生数据,而这类数据通常都存在某一特征。比如在北大网站上搜索法律相关的信息,这种特征信息便会指向北大法学院。如果是指向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使用了“网贷”、“利息”的词,还把自己账号的钱都转过去,对于这样的数据进行监管时,就能够进行风险的跟踪和防范。如此一来,对网站涉嫌金融犯罪问题便可以有个提前的布局,有利于前期防范和治理。
上述内容就是通过科技来预防、重构我们的监管体制。
这种技术预防道路能走多远?
从目前现有技术上来看是没有障碍的。据了解,有关部门讨论过使用网页大数据进行监管的方法,问题集中在三点:技术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实战的价值。
技术可行性和实战的价值基本没有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法律可行性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能不能提前对数额进行建库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方面的,这需要我们做相关的推动研究。
有的观点是直接引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合法性论证,我认为有一点不足,该规定只是指导办案的规定,且法律位阶较低,直接用来解释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可以在案件没有发生之前就对所有人的资金数据建库进行分析,这种说法可能有问题。个人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使用网页大数据进行监管的方法可以实施,但需要我们跨界进行推动。这样不仅在预防上有很好的效果,也可以用来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传统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靠案卷追究刑责,常常一个案件几千本卷,如果通过海量数据产生的报告数据为参考,可以极大的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当然,若顺利实施大数据监管,律师如何审查电子报告,可以在未来进行进一步探讨。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刘品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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