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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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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 暨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第九站在济南成功举办

  2017年4月15日,大成全国刑辩专业化宣讲团第九站在济南市军悦世源酒店成功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由大成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大成全国各地办公室和山东省17地市律师近四百名行业翘楚以及法院、检察院资深业务精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领导等参加了此次论坛。

  本次论坛得到了《新华网》(新华社主办)、《方圆律政》杂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中国律师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法律出版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法学会主管)、《人民法治》杂志社和人民法治网(中国法学会主管、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等中央媒体以及《齐鲁晚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等地方媒体的大力支持。

  【开幕暨嘉宾致辞】

  首先,大成中国区董事局董事、大成济南办公室项浩主任致辞,热烈欢迎各级领导以及大成全国各地各办公室和山东省17地市律师前来济南参加本次“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

  本次“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由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张成律师及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济南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主持。韩友谊、邢志、张成、许昔龙、张志勇、王勇、马朗、肖飒、李延光、吴立伟、娄秋琴等知名刑事律师及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洪伟法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张爱艳检察官进行了精彩纷呈的主题演讲,大成刑委会领导赵运恒、翟建进行了高屋建瓴的总结发言。

  大成刑委会顾问、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著名司法考试男神、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韩友谊律师做了《诈骗型犯罪辩护的巨大空间》主题发言,韩律师从诈骗型犯罪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两个方面阐述了律师在诈骗类犯罪中辩护的巨大空间。其中,非事实的价值判断,主观价值判断不是诈骗;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不构成诈骗;利用对方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受益方不构成诈骗罪等观点使与会人员对诈骗犯罪的辩护有了新的认识。50分钟的精彩宣讲让与会人员陶醉在浓厚的学术和专业氛围中,意犹未尽。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邢志律师宣讲《无罪辩护的前提及后策略》,从无罪案件辩护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解读了国家出资企业混改过程中应当识别涉案企业性质与人员身份问题以及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律师毫不犹豫做无罪辩护。

  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北京办公室刑事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张成律师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架构》的精彩演讲。在部分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本来是民商事问题,却遭遇刑事追诉,被错误判决构成犯罪,含冤入狱,所以刑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张律师从定性交叉时公安、法院互相推诿,都不予以立案怎么办。竞合交叉时如何用刑事手段阻却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牵连交叉时的辩护策略、刑民交叉的处置方式等方面结合具体实例为参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辩护策略分析,使人耳目一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张爱艳检察官主题发言的题目是《诈骗犯罪的审查起诉问题》,张处长以山东省各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案件占同期案件的比例,以及省检公诉处办理的诈骗二审案件结果为例,阐明了检察系统审慎对待诈骗犯罪的态度,并详细分析与解读了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洪伟法官演讲的题目是《从一起诈骗案件谈刑事辩护应当重视案件边际事实的作用》。王院长指出,刑事案件边际事实概念由沈德咏首次提出,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科学研判案件隐含的各种风险,提高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法官在重大、敏感、复杂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应做到:保障私权、司法应当旗帜鲜明的接受争执的领导,政治对于司法的领导方式,由原来的直接干预变为政治领导、职业尊重;公检法既要互相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司法的政治效果、司法结果是建立在裁判公正的基础上的。

  法官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准确研判罪与非罪的基础上,总体上采用轻缓的处理方式,对于因部分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妥善处理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权力运行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要慎重追究刑事责任。

刑委员会顾问、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许昔龙律师宣讲的题目是《“还款能力”的重要性》。许律师提出,在诈骗案件处理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赃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决定着可否取保,量刑轻重。对于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件,建议律师最好考虑标的额签订委托合同;涉众型合同诈骗公安告知退赃情况下,建议律师不要轻易相信,同时对嫌疑人作出笔录,告知风险;如法庭对从来没有的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引起重视。

  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博士张志勇律师以《从八起案例谈诈骗犯罪的辩护》为题做了精彩演讲。张博士结合近年来所办理的八起案件,分别向与会人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策略:

  (一)J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策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规(嫌疑人在北京有住址和单位、不涉及三类案件、监视居住未办理手续),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后成功;

  (二)M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策略:全程盯紧办案人员、与被害人和解、取保候审、取保后没有撤案→有效采取信访方式→最终撤案;

  (三)L某某诈骗案辩护策略:针对附条件逮捕,坚持递交羁押必要性申请,终获取保候审;

  (四)王某某骗取贷款案辩护策略:变重罪为轻罪,再做无罪辩护,申请不起诉;

  (五)李某某集资诈骗案辩护策略:充分阐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改判为死缓。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

  (六)张某合同诈骗案辩护策略:审时度势,积极退赔,取得谅解,改判;

  (七)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策略:调查取证,调取被告人立功证据,二审改判;

  (八)周辉集资诈骗案辩护策略:团结投资人(被集资人),130多名投资人谅解并放弃剩余债权共计1.8亿多。

  同时,与会人员还了解到,在办理某案件过程中,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张博士用自己的积蓄预先垫付赔偿款40万元从而取得被害人谅解,保住了被告人性命。与会人员对张博士勤勉尽责、乐于奉献的职业操守报以热烈的掌声。

  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大成中国区刑事部主任联席会议业务创新与培训部主任、大成济南办公室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发言题目为《从一起案件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王律师结合自身承办的刁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结合赵运恒主任提出的跳出案件看案件、有大的格局和视野的“大辩护”思维,并引申出律师和做人的最高境界,通过分享对该案的辩护,提炼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区别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因素: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

  2、合同相对方(受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5、考察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综合主观与客观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诸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安抗辩、对方有过错、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等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为人虽未能履行合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都可以表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再例如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的财产或财产利益。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大成刑委会理事、副秘书长、大成上海办公室马朗律师的发言主题是《贷款诈骗罪中“贷款”的界定及意义》。马律师从“贷款”的界定是否包括保理等金融产品;诈骗罪司法“口袋化”倾向;有还款能力的诈骗,再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了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中“贷款”的界定及意义,以及相应辩点和对策。期间,马律师还向与会人员展示了查找、分析及使用案例的方法,使与会人员了解到,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运用深挖裁判文书方式就个案进行诉辩策略制定、举证质证意见和裁判倾向预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肖飒律师宣讲题目是《金融领域诈骗犯罪辩护技巧——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谈起》。肖律师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对金融领域诈骗犯罪特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交易现状做了详尽介绍。并就律师在该金融领域犯罪中如何寻找辩点,如何将重罪的诈骗罪转为轻罪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技巧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肖律师对“灰色”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辩护策略做出总结:1、刑法风险逐渐暴露(诈骗VS非法经营);2、整改后遗症(历史演化、整改拖沓);3、与监管机构沟通(缺乏途径、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4、当事人充分认可、家属充分理解;5、化刑事风险于无形(涉众性风险、地区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以《“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理论突破及辩护机会》为题做了主题宣讲,从最高审判机关的角度向与会人员做了权威分析与解读。

  大成济南办公室合伙人李延光律师以《诉讼诈骗的刑法规制问题》为主题,从德国的刑法理论及实践、日本的刑法理论及实践、意大利的刑法理论及实践;国内张明楷教授、马克昌教授、阮齐林教授对诉讼诈骗的理论等方面结合案例阐述了诉讼诈骗类案件理论与辩护途径。

  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北京办公室刑事部副主任吴立伟律师主题发言《“霸王餐”的罪与非》。吴律师就该案件无罪辩护的辩点向与会人员进行介绍:(一)从所有证据来看,买单付款义务在女孩,男孩没有付款义务,因此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二)所有普通诈骗罪最主要的特征是,被害人给付财物在先,行为人履行承诺义务在后,行为及消费场所不存在诈骗的可能性,因为财物给付及付款义务均在当场。最后,吴律师还就合同诈骗罪构成标准问题指出:不是所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都是诈骗罪,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被骗才构成。如果以这种形式实施了欺骗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不叫合同诈骗罪。

  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娄秋琴律师宣讲题目是《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娄律师以两个案件为例,详细阐述了律师寻找辩点、制度辩护方案的方法。

  案例一:骗取工伤保险金XXX余万元被宣告无罪案。辩护方案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医院为老工伤病人治病已经支付了大量的治疗费用,虽然有下拨费用,但支付的治疗费用远远不够实际发生的费用,垫付了好几百万元的资金,医院已经严重负债(该辩点阐述边际事实,虽不一定有效,但也要说)。辩护方案二:“不具有合同”。医院从未与任何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合同需要双方合意,不能单方出具;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不具有可参照性。辩护方案三:“不属于民事合同”。合同诈骗罪仅限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辩护方案四:“社会危害性非常小”。1、尚未完全拨付到医院,对于已经取得的款项,也已经全部退回,被告单位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2、在省统筹之前宁可严重负债,仍积极垫资为老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为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作出了重大贡献,手段虽不合规,但社会危害性极小。

  案例二:骗取拆迁款被不起诉案。第一,同案当事人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处理。

  第二,本案拆迁公司的过错,拆迁公司有无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律师促成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发现:62号房产系区政府为了扩大内需而自行增加的拆迁范围,采用的方法只能是协商拆迁,不能强制拆迁。辩护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结合考虑到同案当事人没有到案的情况下起诉的难度,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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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

  全国律协刑委会顾问、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名誉团长翟建律师总结发言。翟建律师结合自身经验谈了对诈骗犯罪司法实践及刑事律师辩护工作的几点深刻看法,发人深省,引人深思。翟律师指出:诈骗犯罪中,骗子除了侵犯财产,而且挑战智商,是令人愤怒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诈骗犯罪是古老的犯罪(自然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新型诈骗花样多,越来越多的演变为法定犯。法定犯是由于特定法律的规定始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表现出更大的变易性。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处理不可同日而语,不同的诈骗,要考虑不同法律的规制。

  最后,在大成济南办公室主任项浩律师主持下,进行了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团旗交接。大成石家庄办公室监委会主任、刑事部名誉主任徐贞芬律师从济南办公室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手中接过团旗,并做了邀请大家去石家庄参加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第十站暨量刑辩护的新发展主题发言。

  尽管论坛当天窗外温度高达29度,但大家依然热情高涨、座无虚席,此次论坛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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