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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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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逃亡者”之财产之争

  到芝加哥大学游学的时候,一位华人姑娘悄悄走过来问我,某平台的老板现在在美国西海岸,他怎么了结在国内的刑事官司?他自己的房子还能保住吗?正听课的我,不禁打了个寒颤,认真说:这件事,基本上很难。如今,这个答案也许有了变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实践出台新规,给了海外逃亡的人们一个讲述的机会......

  1、启动逃匿人员资产司法处置

  本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逃匿没收规定”),金融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资产可以不经“到案”及时处分。也就是说,对很多积累多年的案件找到一个财产处分的出口,即便当事人没有被抓获,没有到庭,也可以先行处分其非法所得。如有不同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异议。

  2、利害关系人委托程序

  所谓“利害关系人”,通俗地讲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配偶、三角债主、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等等。根据《两高逃匿没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6个月)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3、犯罪嫌疑人介入相关程序

  涉嫌金融诈骗的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机会表达自己对国内资产的主张。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申请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准许。

  根据《两高逃匿没收规定》的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4、或可实现的操作场景

  由于犯罪嫌疑人参与财产诉讼需要法院准许,为保障现实权益,可以由嫌疑人的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介入案件审理,将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尽力争取回来。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妻子及其律师的发言将被记录在庭审笔录上,庭审笔录将成为今后连续诉讼的证据之一,而且法律效力高。如果遇到夫妻双方都被通缉的情况,成年子女可以出庭维护合法权益。

  另外,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的嫌疑人选择留守“港澳”,为的是可以时刻观察形势政策,在合适的时机投案自首或自证清白。虽然内地和港澳地区尚无类似“引渡”条款,但是司法协助方面却十分顺畅。请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就形成了一种可能,虽然嫌疑人尚在境外,但可以通过所在区域的司法协助渠道与国内办理案件的法院取得正面沟通。

  在澳门大学参观的时候,看到一些流落的人儿,心中不免悲凉,有家不能回的苦楚很能理解。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可以先尝试表达对合法财产的请求,然后逐渐沟通,达到良性互动,积极退赔金融消费者等效果,从而对嫌疑人自身的定罪量刑起到重大作用。另外,如果真的需要自证清白,躲避不是办法,需要委托亲人或律师参与到司法案件中去,将事实真相还原,给各方一个清晰的回应。早日回家!

(来源:肖飒lawyer丨作者: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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