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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团但曦就香港大学生走私武器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

一名22岁的香港在读大学生在福田口岸过关入境时被查获十二支枪支,随后被检察机关以走私武器罪提起公诉,其辩称以为是电子产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马成律师刑事团队进行刑事咨询,希望团队能接受二审委托。在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立即组织团队成员就本案案情进行研讨,分析现有证据及一审判决的突破点。随后多次派员前往高院阅卷,前往看守所会见,核实整个案件经过,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帮助二审法院还原真相。

  由于该案与深广居民日常的出入境带货行为密切相关,引发社会关注,日前《广州日报》就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团队精英律师但曦。但曦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小霍确不知情其走私物品为枪支,其仅有走私电子产品的故意。通过中间联系人何某经香港律师楼公证的《声明》以及二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小霍确有受蒙骗的情形。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也明确了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检方引用的法律法规,反之,则不能。所以,一审认定对小霍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广州日报原址:http://gzdaily.dayoo.com/new/jtszb_htmlh5/gzrb/html5/2017-05/17/content_39_2.htm


  澎湃网转载: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87022?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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