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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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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承办巨额农业补贴诈骗案 ,被建议无期仍获取保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张某涉嫌诈骗罪,检察院指控:张某为了获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伪造、变造土地租赁合同,出具虚假供货协议、安装施工表、增值税发票等用于申请购置农业设施补贴,并最终获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236万多元。检察院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

【办案流程】

  2015年4月13日,张某的亲属委托朱纪文律师参与配合对张某的辩护工作。朱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检察院指控张某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错误处分财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认为:首先,补贴款的申请对象是否单位还是个人不是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是否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才是审查发放补贴款的标准和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决定因素;其次,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最后,补充证明张某并非是在明知征地的情况下继续申报大棚补贴,排除了张某的主观故意。

【办案结果】

  上述辩护意见均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在经过三次开庭激烈的庭审后,法院最终决定对检察机关指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采取取保候审。

  对此来之不易的结局,张某表示深深的感激。朱纪文律师以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负众望,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充分认可,为此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张某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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