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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承办集资诈骗罪案二审,无期徒刑改判十三年有期徒刑

  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收到福州市中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黄某家属委托朱纪文律师作为黄某的辩护人为黄某辩护,2016年5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改判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至此,通过朱纪文律师的有效辩护,成功地为黄某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数罪并罚的十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228765743.47元,造成群众损失人民币22684140.4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二审阶段,朱纪文律师提出了辩护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对上诉人黄某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黄某没有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相反归还的返利本息远远超过了集资的金额,上诉人黄某除了领取固定工资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占有、转移、隐匿、拒不归还集资款的占有行为,未返还部分的集资款也是被用于返还本息和用于公司经营,并非是因为被黄某占为己有而无法归还,本案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辩护人并且提交大量的相关案例供二审法院参考;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黄某的从轻情节,改判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二审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黄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观点,但是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黄某的从轻情节和相关案例的司法审判,朱纪文律师通过对案情精细化的分析,提出切实,合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从而对法院的审判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成刑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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