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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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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为巨额诈骗案辩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至2012年间,为获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伪造,变造土地租赁合同,制作虚假的供货合同,安装施工表,增值税发票,并最终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共计236万余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某亲属慕名找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朱纪文律师,委托朱纪文律师为张某诈骗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朱纪文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之后,提出辩护观点认为:

首先、被告人张某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张某申请的农业设备购置补贴全部用于大棚蔬菜的建设,并没有挪作他用,没有用于挥霍,完全符合省政府下达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补贴的目的在于扶持引导农户的蔬菜大棚的投入生产,而张某的大棚蔬菜建设是完全符合文件要求,不能因为其使用了变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否认了张某确实投入农业大棚建设的事实,否认张某的大棚生产与政府支持的菜篮子工程政策相一致的事实。

其次,2015年公布的农财两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经明确放开补贴对象的限制,可见,农业部财政部的文件是认可补贴款的申请对象是否是单位还是个人并不影响补贴款发放的因素,是否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才是审查是否发放补贴款的标准。因此,不管是以个人和单位申请补贴款,都不会影响补贴款的发放,也就不会使对方达到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其三、本案中并没有遭受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已有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以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但是却有存在实际农业大棚生产领取农业补贴款的行为不属于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作为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重要参考。其四、指控张振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违法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从2013年以后,补贴政策已经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申请补贴的区别,而是以实际的农业大棚生产面积来区分农机补贴款,2015年已经明确放开补贴对象的限制,因此,适用现在的政策,即使农户伪造冒用了单位或者生产组织,只要实际的农业大棚生产面积存在,发放的补贴款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没有给公、私财物造成实际的损失。其五、本案中农机购置补贴款的申请人张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农合作社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以个人或者单位的名义进行申请补贴款,其主体人格混同本质是一样的,为同一个主体。其六、土地租赁合同上加盖某新农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从转租的角度是可以成立的。

本案开庭后,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6日,6月1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延期审理,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3月1日,7月15日分别三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并于2016年1月20日对张某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推翻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张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定张某诈骗数额为212994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退出非法所得212994元人民币。张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再上诉,一审判决书现已生效。

  本案通过朱纪文律师对案情精细化的分析,提出切实,合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从而对法院的审判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最大可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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