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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承办期货非法经营案,终获缓刑

  最近,于兴泉律师承办的J某非法经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J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J某在羁押13个月后,获得自由。J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不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检方指控,2012-2013年间,被告人J某伙同Z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二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内,为某公司代理线上贵金属交易及为投资人代理进行相应操盘交易等名义,非法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涉及代理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检方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该案本系共同犯罪案件,对被告人J某、Z某,检察机关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后,又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损失,两个案件互有交集。

  于兴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研判案情、分析在案证据,认为该案并非如两被告人认为的“不明知公司没有黄金期货交易资质”,没有犯罪故意,不应定罪,而是根据现有证据,司法实践中足以认定有罪,所以,该案应做有罪从轻的辩护策略。建议该案被告人J某应及时做出认罪表示,并按照实际的违法所得数额予以退缴,以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经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重新进行准确的核实、计算,并指出部分投资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投资数额应排除于本案之外。于律师以详细的材料依据指出了检方指控犯罪数额与实际不符之处,大幅度降低了犯罪数额的最终认定,于律师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以及其他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案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Z某及辩护人则坚持“不明知公司没有黄金期货交易资质”,坚持无罪供述及辩解,在一审开庭后,法院向其宣布逮捕收监。

(来源:大成刑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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