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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承办港人贩卖假药案,获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戴律师先后共计9次会见蓝某某,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涉,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侦查机关认为案情复杂,没有同意申请。考虑到蓝某某主观恶性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戴律师于2017年1月3日向睢宁县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睢宁县检察院在一个月后才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并告知了戴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戴律师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明确表示,蓝某某是香港居民,取保候审后不能保证其能及时到案接受审判,完全存在脱离监控的可能性,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戴律师复制案卷后,对案卷又进行了研究,仍然认为蓝某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再次进行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努力。由于蓝某某是香港居民,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戴律师利用这一条件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事处(简称“中联办”)取得了联系,成功使“中联办”高度关注本案,经多方协调,睢宁县检察院终于于2017年3月29日决定对蓝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将蓝某某释放,蓝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经停常州向大成常州办公室致谢后,于2017年3月31日回到香港。

(来源:大成刑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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