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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追索离职补偿被控敲诈勒索 多角度切入寻求有效辩护

  导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胁迫手段取回被对方不法占有的财物,以及以胁迫手段向债务人追索到期债权的,一般不认为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因为,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如果实施胁迫的人意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索取的本就是对方应该依法支付给自己的财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失,就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当债权的合法性尚有争议,权利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债权的,能否基于上述理由实现出罪呢?下面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谈谈看法。

检方指控

  被告人M某系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对公司补偿不满。多次以检举公司实际控制人Y某存在侵吞公司利益、弄虚作假偷漏税等行为进行威胁,要求Y某向其补偿人民币800万元。检方认为,M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

  M某在被捕近半年后,家属慕名找到马成律师团队,希望由马律师担任M某的辩护人。此时,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开庭在即,马成律师团队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接受其家属的委托,为M某提供法律服务,可谓临危受命。

  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带领团队律师但曦、李茂阳组成办案团队,对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剖析,共同商定辩护方案。马律师提出,本案的关键之处有二:一是M某向公司索要的800万离职补偿款是否具有债权请求权。二是M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规定的威胁、要挟行为。

  马成律师团队一方面对在案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严密分析,指出了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离职补偿协议”不具真实性,并进一步论证M某索要离职补偿款具有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积极检索收集相似案例并归纳裁判要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或刑事审判参考中刊登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并将该批案例与本案制表比较,以供法院参考。

  马成律师团队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M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M某索要离职补偿款系合法维权。结合相关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指出M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包含离职纠纷、个人征信补偿在内的诸多经济纠纷,其仅是依法索要自己应得的钱款,本案实际上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并通过家属调取大量新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所主张之事实,向法庭表明数百万补偿款的合理之处。据此,将M某之行为认定为经济纠纷中的谈判行为,从而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M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反,足以证明M某一直意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意图被断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今后人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必然有后顾之忧,从而引发维权的“寒蝉效应”。

  第二,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入手,指出其必须要达到足以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的地步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为此,马成律师安排团队成员收集了大量新闻报道以证明M某所持有的所谓“秘密材料”早已被证监会所查证掌握,并对Y某给予过处罚,甚至被有关媒体跟进报道,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因此,M某据以要挟Y某的事实属于监管部门、传媒大众早已掌握的事实。而一个公开的秘密就已经不具有要挟的功能和价值,以已公开的秘密相要挟无法使Y某产生恐惧感,更无法达到使Y某基于举报或公开该秘密而不得不交付财物的目的。因此,M某的举报威胁行为并非足以使人陷入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

  第三,本案的关键证据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关于离职补偿协议中的M某的签名笔迹的鉴定报告,马成律师指出该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备笔迹鉴定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马成律师团队还先后委托两家具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涉案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均为签名笔迹并非M某的笔迹,以向法院示明本案M某并非在已签订离职补偿协议获得相应补偿款后仍继续索要额外钱款,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的指控基础。

  第四、马成律师结合广东高院再审的“结石宝宝”案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所载的夏某理敲诈勒索案等相似案例,提出对于存在经济纠纷的行为人采取不适当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均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裁判观点,希望法院认可并依照该规则对被告人M某作出无罪判决。

  最后,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在出庭辩护时,马成律师团队但曦律师作为M某的第二辩护人,为M某进行罪轻辩护。按照团队制定的辩护方案向法庭提出涉案金额认定过高,本案公安机关早在财产交付前已经介入,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等辩护观点,以最大程度维护M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后,认可辩护人对于本案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辩护意见,将本案退回检察院,由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不予采纳。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的情况下,仅判处M某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心得

  回顾该案的办理过程,马成律师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取得该阶段成果主要得力于以下几点:

  第一,重视案件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问题与证据体现的证明力问题。许多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往往只在乎后者而忽视了前者,在本案中,最明显的就是关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问题。就司法鉴定的技术性专业知识而言,一般情况下律师很难比鉴定人更专业,但是法律人自有法律人的武器,可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重视辩护证据线索的收集与整理。在马成律师团队介入之前,本案曾有多名律师先后担任M某的辩护人,但那些被埋藏的证据却迟迟未被发现,以至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畸重。法律虽未赋予律师强大的侦查权,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呈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是辩护人应尽的职责。

  第三,重视并善于利用既有判例,总结司法裁判规则,以案说法,说服法官。在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组织团队多名律师,检索了近年来我国各地各级法院作出的上百份判决,从中寻找于本案有利的裁判规则并加以利用,以说服和影响承办法官。

  本案的辩护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并未达到最理想的效果,马成律师团队后续仍将持续跟进本案。道路虽然曲折,但结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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