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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高级顾问许昔龙律师承办医院副主任受贿案,终免予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为北京某医院(事业单位法人)副主任医师,2011年年初,医药产品销售方北京某医药公司李某(另案处理)找到张某,表示希望张某能在门诊开处方时多开其公司代理的“多维元素胶囊”、“硝呋太尔片”、“红核妇洁洗液”等药物,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间,张某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李某人民币共计41万余元。2015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纪律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涉案钱款全部退还。2015年4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5月,张某获得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法院判决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经过】
  这是马成律师团高级顾问许昔龙律师2016年的一起免予刑事处罚的成功案例。在收受贿赂款项高达41万余元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这样的良好结果,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判决书上 “免予刑事处罚”六个字背后,凝聚了许昔龙律师这一年多的艰辛努力与多年积累的高超刑辩技巧。
  一、前期指导,两个建议打基础
  在张某接受纪委调查,尚未失去人身自由之时,便找到许昔龙律师寻求帮助。许昔龙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建议张某一方面向院方退还相应款项,主动向院领导承认错误,争取院方谅解;另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基于对许昔龙律师专业的信赖,采纳了这两个建议,全额退赃,取得了单位谅解,并很快投案自首。可以说,许昔龙律师的这两个建议,为后期的良好结果打下了坚实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自动投案和坦白供述是自首的两个必备要件,而自动投案是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张某虽已被调查但目前自由尚未被限制,若不及时投案,一旦被限制了自由,即便后期再如实供述,也不能认定成立自首这一重要的法定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否全额退赃、取得单位谅解,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心态、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果能够取得单位谅解,说明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侵害的法益得到了修复。这对于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强制措施的确定,法院最终的定罪量刑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二、艰苦蹲守,千辛万苦不批捕
  刑事律师都知道,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救人的黄金时间,相对来说,逮捕后再成功取保候审的概率要小得多。由于张某具有自首、在自首前全额退赃等情节,加上单位出具了求情函,这些都足以证明对她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许昔龙律师在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就立即提出取保申请,但承办警官根本没有看内容,现场就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不予取保的格式文书填写送达。但许昔龙律师并没有因此而丝毫气馁,因为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他知道,律师在侦查阶段给公安机关递交材料,由于角色的对立,公安机关通常不会重视律师的意见。而检察院相对而言,更容易理性的接受律师的意见。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许昔龙律师把希望寄托在报送批捕阶段。
  可是,刑事拘留后三十天内,时刻都有可能报送审查批准逮捕,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七天,检察官在收到移送材料后,会很快做出决定。为了使案子刚到承办检察官手里时律师的不予批捕意见也能同时送达,帮助承办检察官思考,许昔龙律师天天都给预审警官打电话。在刑事拘留近三十天的时候,终于得知报送审查批捕的信息,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意见,最终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采纳,对张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三、适逢新法,有效辩护免刑罚
  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但司法实务界其实早已知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金额会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金额提高而水涨船高,不过,具体定罪量刑金额变化谁也无法给出明确答案。在这种情况下,许昔龙律师多次和审判机关沟通,明确表示希望能够适当延缓裁判时间,以防出现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罪责刑明显不同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在庭审辩护时,许昔龙律师紧紧围绕张某自首、全额退赃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悔过等量刑情节提出详实的辩护意见。值得称道的是,在论述张某具有认罪悔罪态度时,许昔龙律师还提及了一个重要的小细节,即张某在2013年7月案发前,便自动终止了收受贿赂的行为。尽管这种终止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但对于证明张某积极悔过的态度是非常有力的。
  最终许昔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在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法院认定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鉴于张某能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案发前即自动中止了收受贿赂的行为;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此次犯罪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可见,法院这一纸判决看起来轻巧,但马成律师团高级顾问许昔龙律师为了这“免予刑事处罚”的六个字,不知付出了多少艰辛与努力!事实上,作为大成刑辩学院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马成律师团高级顾问,许昔龙律师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如此,马成律师团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亦是如此。也正是因为这样,许昔龙律师、马成律师才铸就出这一个又一个的经典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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