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8206-5570/186-8206-0179
实务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视野 > 实务文章/实务文章

挂现货羊头,卖期货狗肉 -评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现象

  1、目前,国内经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只有四家,即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其他交易场所,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至少涉及非法经营

  2、国内近年来出现大量的商品现货交易所,这些场所大多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比如: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所以出名,是因为2016年8月25日下午3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客户曾某在北京地铁一号线天安门西站喝农药自杀(抗议),造成地铁停运10分钟。

  4、这些所谓的现货交易场所,实际上干的不是现货交易,而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之名,行“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的非法期货交易之实。交易的产品包括原油、矿产、贵金属等等。

  5、这些交易场所的常见交易模式如下:

  第一,交易所招募会员单位;

  第二,会员单位发展代理商或者直接发展客户;

  第三,会员单位或者代理商包装客户经理,吸引客户到交易平台开户、投资;

  第四,会员单位包装分析师,指导客户在平台上投资,主要包括买卖原油、矿产、贵金属等“标准化合约”;

  第五,客户在分析师的指导下进行交易,一般损失惨重,包括各种手续费及投资损失(简称客损);

  第六,实际上会员单位与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对赌关系”,就是客户赚多少钱,会员单位就亏多少钱;客户亏多少钱,会员单位就赚多少钱。会员单位和交易平台,一般都不会告诉客户这层“对赌关系”;

  第七,交易平台一般和会员单位瓜分各种手续费(交易手续费、隔夜费等等),但不参与客损的分配;

  第八,交易采取的是保证金制度,根据不同的倍数,比如30倍保证金制度,就是客户只要投入3块钱,就可以交易90块钱的产品(杠杆),最后由平台(或者委托的银行)统一结算;

  第九,会员单位要向平台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客户的盈利;

  第十,交易平台会向会员单位提供行情模拟软件,也会向会员单位提供行情走势软件;

  第十一,客户经理一般由一群或男或女的人,在微信或者QQ上伪装成高净值收入的白富美,然后通过晒旅游、美食等图片的方式,显示自己很高端,以诱惑、吸引潜在客户注意,当你注意了,她就会告诉你,她从事的是现货投资,而且有牛逼哄哄的老师带领;

  十二,客户被忽悠去开户后,包装的分析师就会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客户小赢,接着让客户下大单,再通过重仓交易、“反向交易”、连续交易等方式,消耗客户的手续费及客损,当你没钱了,不好意思,把你拉黑。

  第十三,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共同瓜分客损。然后客户投诉无门,只能去跳楼或者卧轨了。

  第十四,经许多客户前仆后继自杀明志之后,现在效果好了,投诉开始起作用了,刑事律师的生意也来了。

  6、包装客户经理、包装分析师,让客户在交易平台开户,然后耗尽客户的资金,这些行为也带有欺骗性,因此,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平台和会员单位(代理商),不仅可能涉及非法经营,而且可能涉及诈骗

  7、神奇的是,会员单位和代理商现在屡屡出事,但是许多交易平台仍然屹立不倒,各种原因,可能要看看它们的老子是谁(谁批准设立的,谁不就是老子?)

  8、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是这帮会员单位或者代理商的辩护人,碰到这样的指控,该怎么辩?

  9、假如指控的是非法经营。那么,焦点问题就是:干的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

  10、什么是商品现货交易?什么是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什么是期货交易?度娘是这么说的(你可以忽略):

  商品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出自对实物商品的需求与销售实物商品的目的,根据商定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现货交易中,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完成商品实体的交换与流通。因此,现货交易是商品运行的直接表现方式。

  现货电子交易,就是采用以网络为工具,以电子商务的模式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不见面,以电子交易市场为交易平台,国家政府为裁判,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相应的电子平台上进行的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是一种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现实与虚拟相结合,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相结合的双赢模式,充分解决了现货商品交易的住处源、客户源、在线结算、物流配送等众多难题的交易形式。主要特征

  (一)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这种标准化的电子交易合同一经注册,便成为仓单。

  (二)双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仓单的低价位买入,高价位卖出获利;也可以高价位卖出,低价位买入获利。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增加交易机会。

  (三)对冲机制:对冲机制指的是对电子化合同采取反方向的操作,达到解除履约责任的目的。

  (四)当日结算制度:每日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核算,避免债务纠纷,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五)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对交易双方冻结适当的保证金,以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同时起到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资金。

  (六)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就可以对订立的合约进行转让处理,当日获利,当日就可以对冲平仓,充分利用资金,同时减轻长期持仓带来的风险,操作机动灵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11,期货交易和现货电子交易看起来那么像!是鹿还是马,总得有人说的算。你要说人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从事的是非法期货交易,那么这个由谁来认定呢?

  12、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下称“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实务中,商品现货市场中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工作系由各证监局进行负责。

  13、基于3号令的规定,证监会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下称“111号文”)。111号文对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怎么认定下面再说)。

  14、前面说了,这个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地方政府批准的,你商务部和证监会就自己这样发文,难道不需要考虑地方政府的感受吗?当然要考虑,你看看“111号文”,大概就会知道为什么出事的都是会员单位了吧!

  一、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查处工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认定。

  二、各证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依法认定。遇有《标准和程序》中未能涵盖的情形,应当及时请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

  15、问题来了,地方政府不主动认定现货交易场所从事的是非法期货活动怎么办?证监局你怎么配合人家认定?话说回来,这个交易场所是人家地方政府批准的,他会自己认定吗?理论上当然可能,挥刀自宫嘛!

  16、基于“老子不打儿子”的原则,一般地方政府不主动认定自己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是非法平台(偷换概念),当然也就没有证监局“配合认定”的事情了。而要求证监局跳过地方政府直接去做认定,不好意思,证监局没辣么傻。所以,实务中,一般人家证监局很艺术,办案单位要求它来认定,人家就说,“经查询,某某平台/公司没有经营期货有关事项的资格”,而没有资格从事期货交易,就等于从事的是期货交易吗?只能说明人家没有资格从事期货交易,但人家从事的是不是期货交易,绕了一圈,回到原点。

  17、证监部门没有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从法理上看,这个没有问题,实务中,也有这么干的。问题是,有多少法官,真的搞懂了现货电子交易期货交易的区别?

  18、法官自己来,然后拿出证监会的“武穆遗书”——《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这个认定采取的是“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第二,“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19、关于标准化合约,很好理解,没有问题,这些交易平台上也是这么说的,标准合约嘛!至于实物交割,有没有?看看有没有仓库、仓单,有没有交割过实物?如果是原油之类的,肯定不能交割了,想都不用想。

  20、所以,形式要件就非常重要,你有没有搞“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我看不懂,我也没有信心所有法官都能看懂。

  21、我们关注的是,“对赌”模式,是否属于“集中交易”?如果是,就是非法期货交易了,那定个非法经营,没有问题;如果不是,非法经营或有一辩。

  22、关于“集中交易”,有空可以看看下面这两个判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上诉人曹征伟与被上诉人江苏XX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旺亨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228号上诉人兰州西X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慧敏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XX银泰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XX银泰公司是2013年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公司,旺亨公司系XX银泰的会员,旺亨公司发展曹征伟为客户。曹征伟根据XX银泰公司提供的交易K线及价格,在XX银泰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白银及其银制品的双向买卖(买入、卖出)。曹征伟通过交易软件系统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发单、对冲平仓等系列行为,旺亨公司同理进行相反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接单等系列行为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曹征伟与旺亨公司进行一对一交易,曹征伟卖出时有无真实贵金属及其制品,旺亨公司不作审查。

  对于西X交易中心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西X交易中心于2014年经甘肃省商务厅同意设立,大圣公司系西X交易中心的会员,大圣公司发展金慧敏为客户。金慧敏通过圣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输入交易账号和密码进入交易软件页面后进行交易,交易软件显示交易商为圣大公司。金慧敏和大圣公司进行的是一对一对的交易。

  对于XX银泰案,法院的裁判理由:

  案涉交易模式中的交易价系交易K线中的报出价,该报价并非交易方通过竞价形成的价格,即报出价的形成机制与案涉交易方无关,不符合集中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特征。XX银泰公司作为提供交易价格方并未参与案涉交易,而是由会员单位旺亨公司与曹征伟间借助XX银泰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符合做市商机制中提供报价方必须参与交易的构成要件

  对于西X交易中心案,法院的裁判理由:

  表面上客户通过圣大公司进行一对一交易,但圣大公司同时与多个客户开展交易,也就说圣大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买卖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构成了事实上的集中交易。金慧敏等客户通过圣大公司提供的软件,经圣大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西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参与所谓现货交易,但客户的资金实际进入了西部交易中心的账户,而并没有进入由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众多客户只是在西部交易中心与圣大公司合作构建的内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虽然客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但操作所依据的数据均为西部交易中心提供,因此对于客户账户的盈亏,并非完全取决于客户的控制。据此,西部交易中心非法占用的客户保证金,因交易无效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同样是客户在现货交易所提供的平台上直接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价格和会员单位进行一对一的对赌标准化合约,但是对于这个交易活动的性质,两个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平台没有参与涉案交易,这种投资者和会员一对一的交易不是交易方通过竞价形成的,即报出价的形成机制与案涉交易方无关,不符合集中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特征;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虽然操作所依据的数据是交易平台提供的,但会员通过向客户提供买卖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构成了事实上的集中交易。

  总之,不管谁对谁错,两个法院就同一个问题的认定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意见。如果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对赌”不构成“集中交易”,也就是不构成非法期货交易,那么,理论上,非法经营,就认定不了。

  23、关于指控诈骗的问题:

  第一,还是要搞清楚,这帮人到底干的是期货交易还是现货交易,需要有个明确的说法或认定。如果没有,指控虚构现货为期货交易,就值得商榷,因为你连现货还是期货,都没说清楚嘛!

  第二,交易过程中有没有证据证明对走势和价格进行了操控,比如设置延时或者用模拟走势图忽悠。根据了解,延时几乎是必然的,否则怎么包赢咯!而且需要交易平台的配合,但这个几乎是查不到的,所以,证据上,基本是空白的。这里的辩护空间在于,法律事实上,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是骗的关系,还是赌的关系。

  第三,包装客户经理、分析师和客户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第二点的操控价格和走势的证据没有,那么,你再怎么包装,也无办法保障客户就会损失啊!你哪有能力进行准确的行情预测?没有办法呀!可以预测就自己买去了,还发展什么客户!而无办法准确预测,何来“反向交易”?这个根本就做不到嘛。所以,按照已有的证据,你给客户提供的指导,除了各种手续费之外,客户不一定会亏呀,也可能赢呢!那这个是骗的关系还是赌的关系?

  第四,有人认为,各种手续费都是诈骗犯罪数额,问题是,这些手续费客户是明知的,白纸黑字自己签约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被骗……

  24、写累了,自己也被自己绕进去了,就来收尾吧!

  第一,指控你非法经营,你就重点辩辩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第二,指控你诈骗,你就想想能不能从在没有操控价格和走势的情况下,包装客户经理、分析师与客户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入手,去分析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我强调的是,在法律事实上,是一种骗的关系,还是一种赌的关系。

  25、就这样吧!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联系方式

座机:0755-26224036/26224037

手机:13686836125/1382431678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辩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