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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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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企业应高度重视进口多晶硅走私犯罪风险

  摘要

  多晶硅料是光伏行业的基础原料。2014年以来,由于国际“贸易战”,我国开始对多晶硅料征收进口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对国内生产必需的美国REC公司多晶硅颗粒料征收57%的反倾销税,进口综合税率达到88.37%。巨额进口税负和市场需求导致走私现象大量发生,且涉及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本文试分析多晶硅料走私成因,及可能存在的几种形式,提醒行业内相关企业注意防范风险,并呼吁相关机关理性执法,区别对待,并及时调整政策。

  关键词:多晶硅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走私犯罪风险

  2014年,我国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原产的原生多晶硅料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措施,最高进口综合税率从原来的21.58%增加至88.37%。高额税负导致进口多晶硅料走私风险骤升。2016年以来,全国多地查发了多晶硅走私案件。在江苏、浙江、江西等地查发的多起走私多晶硅案件,案值巨大,多名光伏企业高管被捕。

  大量多晶硅走私案件的查发在行业引起巨大震动,也为这个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蒙上一层阴霾。本文试分析多晶硅走私的原因并列举其表现形式,提出相关建议,同时提醒光伏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注意防控相应走私风险。

  一、贸易战引发“双反税”,原生多晶硅颗粒料进口走私风险亟升

  一方面,光伏产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战”,引发多晶硅料高额进口“双反税”及加工贸易政策变化。

  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下称“双反”)调查,于2012年10月10日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和14.78%~15.97%的反补贴税。

  2012年9月17日,国内多晶硅产业提起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对两国原产的多晶硅征收进口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各公司的反补贴税率为:0-2.1%,反倾销税率为53.3-57%;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4-48.7%。

  2012年11月,我国商务部又启动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的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对欧盟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由于对该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后,我国加工贸易项下多晶硅进口出现激增,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暂停该产品加工贸易进口业务申请的受理。2014年9月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省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可在合同有效期内(最长为手册申领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2015年9月1日起,我国不再允许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产品。

  另一方面,生产工艺使得多晶硅颗粒料成为生产必需原料。在各种可以作为“铺底料”的多晶硅原料中,原生多晶硅颗粒料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方面均能发挥良好作用,成为硅锭生产企业的首选。即便在传统工艺中,多晶硅粒料也能做为填缝料,起到降低平均能耗、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由于全球能生产多晶硅粒料的公司极少,美国的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将两家公司简称REC公司)生产的多晶硅粒料数量占全球多晶硅粒料生产总数量的80%以上。这就导致了REC公司原生多晶硅颗粒料成为我国硅片生产企业必需原料。

  但是,2014年1月20日起,我国对美国REC公司原产的原生多晶硅颗粒料征收57%的进口反倾销税,进口综合税率达到88.37%。如果直接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成本太高,企业无法承受。

  二、采购REC多晶硅颗粒料的走私风险

  由于REC多晶硅料进口税率高且市场亟需,所以企业在进口和采购REC公司多晶硅颗粒料时就存在较大走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一般贸易伪报原产地走私风险。

  市场上存在将美国等国家原产的多晶硅料运至台湾,后通过台湾一些洗料工厂申领到台湾原产地证,之后运至我国境内口岸,报成台湾原产多晶硅料缴税进口。在此过程中,很多进口企业认为只要有台湾原产地证就应当认定为台湾原产。实际上,原产地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根据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又分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

  因此,企业在采购多晶硅料时,除了要求对方提供原产地证外,还要了解供货商货物的实际生产工厂和工厂所在地,对于经过清洗等加工的,还要了解增值比例和加工工序等。一旦出现货物最终认定原产地与申报原产地不符且少缴进口税款的,轻则认定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违规,被海关处以罚款,重则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加工贸易走私风险。

  光伏企业开展多晶硅料加工贸易已经持续多年,但走私风险主要产生在2014年1月20日实施进口“双反税”以后,到2015年8月31日完全禁止多晶硅料加工贸易期间。在此期间开展的REC公司多晶硅颗粒料加工贸易业务均存在极大的走私风险。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伪报贸易性质走私风险,发生在货物进口环节,故意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通常指在货物进口前已经决定将进口货物直接在境内销售或生产为成品在境内销售的情形;

  二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风险,发生在货物进口后至手册核销期间,指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包括保税原料或保税成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情形;

  三是骗取核销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走私,发生在手册核销环节,一般指采取“一日游”、假结转等手法将加工贸易手册骗取核销完成,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形。

  开展多晶硅料加工贸易企业检查是否合规,用一个最简单的标准,只要看保税进口的多晶硅颗粒料是否全部生产为成品放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即可,当然也包括将保税进口原料补税内销和退运出境的情形。如果没有全部出口或补税内销或退运出境,且手册已经核销,轻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重则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三)委托代理进口走私风险。

  多晶硅料单价和进口综合税率高,单位体积对应进口税额极高。以REC颗粒料为例,进口完税价格高达人民币100元/千克左右,进口综合税率88.37%,每集装箱(以24吨计算)进口税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在进口时,可能产生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甚至从边境口岸绕关进口的动机。光伏企业在委托外贸公司代理或者货代公司代理进口源自“双反”措施国家地区的多晶硅料时,要防止货物被以这样的方式走私进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或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可以认定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从而认定具有走私主观故意、构成走私犯罪。

  (四)内贸购买硅料走私风险。

  有些生产型企业为了规避进口环节风险,采取国内贸易方式购买REC多晶硅颗粒料,但是这样的方法也不能完全避免走私犯罪风险。虽然不是直接进口单位,但如果明知货物系走私进口而购买,可能涉及刑法中两个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果硅料使用单位为进口单位提供了一些方便,而进口单位将硅料走私进口后以内贸方式销售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可能构成走私罪共犯。

  《刑法》第155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这个条文通过法律拟制的方法,将非法购私行为规定为走私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证据确凿,可能会把向走私人第一手购买走私货物行为也认定为走私犯罪行为。

  三、光伏企业要提高警惕,正确应对走私风险

  对于国家政策突然调整带来了行业性走私风险,光伏企业应当提高警惕,迅速调整思路,在生产中积极寻求替代解决方案,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以往经营中的风险应该认真排查,正确合法有效解决隐患。

  首先,多晶硅料使用企业应当避免使用高“双反”税率硅料或使用替代品。

  对于“全熔工艺”的生产企业,使用REC颗粒料的成本和收益严重不成正比,建议相关企业不再使用REC颗粒料。对于采用“半熔工艺”的生产企业,由于必须使用铺底料,建议采用多晶硅棒料破碎料、碎硅片及国内个别企业生产的多晶硅颗粒料等替代REC颗粒料进行铺底。

  其次,相关企业对此前采购、使用硅料情况应当及时开展自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主动向海关披露,并及时补缴相应税款,以得到从宽处理。21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又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第三,正确应对执法机关调查。可以预测,在发现多起走私案件后,相关执法机关必然会对多晶硅行业进口企业开展普遍性的调查。行业内相关企业在面临调查时,依照《海关稽查条例》、《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依法配合,并保障自身程序与实体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领先局面不易,打击与保护应并重

  光伏产业是我国为数不多在全球技术领先且市场占有率领先的行业之一,短短15年间已经从一个鲜为人知的微小产业成长为举足轻重、惠及全民的国家重要产业,成为推动我国绿色能源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国家宏观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行业发展势头如此之好、利润率普遍较高的情况下出现多起REC多晶硅料走私案件,根本原因还是国家进出口贸易临时保障措施遇到了生产工艺技术革新的问题。工艺变化使得REC多晶硅颗粒料成为必需原料;“双反”的临时保障措施使该种多晶硅料成本增加60%以上。政策缓冲期太短,导致该颗粒料成为市场稀缺原料,从而导致走私行为产生。

  而且,REC公司年产多晶硅颗粒料仅几千吨,只有部分进入我国。我国每年使用多晶硅料近20万吨,多晶硅颗粒料使用比例不足3%,走私行为并未对国内硅料生产企业造成冲击。

  因此,建议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区别对待,适当处理。中国光伏产业取得的成绩虽比较突出,但其发展历程短,企业的管理经验不足,产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短缺严重。一旦遭受严厉的刑事处理,中国光伏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将严重下降,则变相地支持了国外光伏企业的发展。我国刚刚成长起来的的光伏产业将可能再一次被迫面对核心技术受制于国外的局面,进而严重阻碍国家绿色能源战略的发展和实施。

  建议在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对于存在明显违法性认识错误,无偷逃进口税款故意的涉案单位和企业不做刑事处理,确有必要的可以行政处罚;对于主观恶性小、犯意不明显的涉案单位和人员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判处刑罚时,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尽量不采用查封、冻结等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审查时考虑适用相对不诉,判决时尽量适用缓刑;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于重点生产型企业和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照顾。

  建议及时调整对REC公司多晶硅粒料的贸易管制政策。由于REC公司的多晶硅粒料成为国内硅锭生产企业的必需原料,使用量很低,但国内颗粒硅料还没有量产。过高的反倾销税使得国内生产企业难以承受,也给不法贸易商走私获利的空间。建议取消或降低美国REC公司多晶硅粒料的反倾销税,为了避免该司其他多晶硅产品的流入,可以只针对具体规格牌号的该司产品,譬如可以限定为“4021”、“9004”等型号,并且要求提供原厂发票,完善该司该类产品原产地证书与我国相关部门的联网机制,便于进口通关时我国海关关员的查询核对。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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