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8206-5570/186-8206-0179
律师专访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师专访/律师专访

《大成辩护人》访马成律师:心存敬畏、法辩曲直

问:马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知道您醉心于刑事辩护,曾办理了许多有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让您选择了这样一条职业道路呢?

  马成: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来谈。刑事辩护是制约公权,维护人权,守护公正的伟大事业,本应是广大律师无比向往的业务领域。然而在当下的中国,刑事辩护一直不太受重视,上至庙堂之高,下至江湖之远都不乏对这一行业的误解与偏见,在办案过程中也充满了艰难险阻,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刑辩律师人数偏少,辩护率偏低的原因。不少人问过我,既然如此,为何还要选择这样一条职业道路呢?我觉得有句老话说得好:“性格决定命运”,一个人的职业选择与他的性格是分不开的。我个人崇尚正义,喜欢迎难而上,也愿意从事一些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的工作,而刑事辩护正好契合了我的人生理想和职业追求,所以最终选择了刑事辩护这条路。

  至于为何侧重于经济犯罪领域,一是因为自己除了刑事辩护以外也会办理一些民商事案件,在实践当中,许多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时候只因一念之差,当事人就会有被刑事追诉的风险。这使得我在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在这两种法律思维之间跳跃切换,久而久之,便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会变得比较得心应手;二是因为相较于传统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一时的贪念或生活所迫而误入歧途,或根本只是商业竞争的牺牲品,其中不乏社会精英和高级人才,他们的主观恶性有限,被损害的法益通过退赔退赃等手段比较容易得到恢复,为他们提供辩护,使其减轻刑责或者免除牢狱之灾的社会价值相对较大,这使得我更愿意帮助他们摆脱不公正的指控。


  问:您具有法院、上市公司的工作经验和背景,也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为您的律师职业生涯带来了哪些帮助?您对此又有什么样的感受呢?

  马成:流光容易把人抛,蓦然回首,在法律这条道路上已走了十六年。一直感觉在路上,需要继续努力前行。一个成功或者合格的律师,一定不会只是法律条文的“搬运工”,而应是懂得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掌握好法学、文学、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哲学等各领域知识的渊博之人。他注重细节,思维开阔,头脑睿智,行事理性,崇尚公平和正义。

  法律人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律师不同于学者,他们是法律的践行者,必须“深入田间地头”对身处的社会有充分地了解,才会对法律的运行有更深刻的理解。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也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实法院也好,上市公司也好,这些工作背景和经验,让我多了一些人生历练,更多了一些社会生活经验,对这个大千世界有了更深刻的看法,这些经验对于正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精准寻找案件突破口还是大有裨益的。总之,这个职业需要水滴石穿的勤奋磨练和海纳百川的吸收钻研,直到今天,我只能说,我还在路上,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问:您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曾任深圳分所常委、诉讼仲裁部主任等职,平日里还要处理各种案件,您是如何在工作中转换这些角色的?

  马成:身为法律人,不仅是解决争端和化解矛盾的协调者,也需兼具人文关怀,应当明白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因为身兼数职,要处理的事务众多,也会经常面临许多工作安排上的冲突,我每天都觉得时间不够用,只能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转换角色无须刻意,这像是人的天性,面对孩子你的父爱自然挥洒,面对当事人你的责任感油然而生,对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的人而言,各种角色都是在尽力尽心地付出吧。从事着自己热爱的工作,能够助人,每一次付出都在提升自己,这于我而言,是莫大的快乐。岁月有涯,责任无边,在有限的生命里要多做有意义的事情。


  问:我们知道,刑事辩护过程中,每个环节都马虎不得。都说术业有专攻,您作为资深刑辩律师,可否跟大家分享一下优秀的刑辩律师应该从哪些角度为被告人辩护呢?

  马成:律师在接受刑事委托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及时沟通,了解他们对案件结果所持的态度和预期目标。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对案件的争议性质进行基本判断,看到底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或是兼而有之,以及有罪无罪或此罪彼罪及罪轻罪重的问题,据此确定基本辩护目标:无罪、彼罪、罪轻等。总的来说还是刑辩界的那句行话:无罪申冤,有罪求情。

  例如对于罪轻辩护,确立辩护目标后,辩护律师首先需要找准辩护角度。辩护角度可以从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入手,同时寻找有无法庭可能采纳的酌定情节,例如案件起因、数额、次数、社会危害、悔罪表现、是否赔偿损失等,从中发现和发掘案件中的辩点,抓住要害,最终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每个案件案情不同,律师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角度也会多种多样。成功的辩护,是在对盘根错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不断深入认识的过程中完成的,在这个错综复杂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遵循确保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量避免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分享一个办理过的合同诈骗变更职务侵占的案例,以说明辩护角度选取的重要性:

  丁某、左某、刘某系河南某动漫学校的负责人,在工作中得知学校为了扩大招生范围,打算在部分城市做招生广告。三人商议后,决定由丁某牵头承揽该项业务。后丁某于2013年4月1日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13年4月15日,张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和动漫学校签订了8份公交车车体招生广告合同,合同金额250万元。河南某动漫学校先后将合同款打入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后四人发现,正常履行合同将无利可图,决定采用偷工减料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共骗取学校179万元。后经人举报,四人陆续被抓捕归案。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左某、刘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此罪名定罪,左某作为河南某动漫学校的校长量刑必然很重。认真研究案情后,我认为从变更罪名入手进行辩护是可行的,左某等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于是在法庭上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左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首先,从丁某、左某、刘某三人的讯问笔录中关于设立软件科技公司的供述可知,三人只是为了赚取动漫学校在招生广告中的利润才设立的公司,而非为了实施合同诈骗。其次,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架构设计中可以看出,左某等人只是想通过内揽广告业务赚取利润,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最后,从左某获取动漫学校支付的合同款后不但没有逃匿,还一直强调要保证广告的效果,当其发现广告效果不好时,还主动提出追加广告,也充分说明了左某并无合同诈骗之故意。

  二、合同诈骗罪共有五种表现形式,左某的行为均不符合。同时,左某等人少做,不做部分广告的行为是瑕疵履行合同义务,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违约行为,其并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三、因为合同相对方河南某动漫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左某,左某的意思表示就是动漫学校的意思表示,因此学校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具有合同诈骗罪最显著的特征。

  四、左某是利用其职务便利,以签订合同后偷工减料的形式侵占了学校的资产,故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五、左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四人均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中左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结果相对于原来被指控合同诈骗罪来说是非常理想的!


  问:这真是一个成功案例!除了法律适用,您还可以在事实认定方面,尤其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上,给我们作一些分享吗?

  马成:你说到重点了!实际上,虽然法律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但大部分刑事案件仍是证据辩护,证据是诉讼之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还要做详尽细致的质证工作,指出矛盾,打破公诉方构建的证据链条,亦或是通过调查取证找到有效的证据,再将这些证据拼凑成合理怀疑,证明自己的观点,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在这里,我分享一个通过质证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成功案例:

  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厉某某在淘宝网开办了网名为“深圳市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多款苹果手机品牌的翻新手机。被告人厉某某负责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配件,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更换手机零部件,被告人盛某某负责联系淘宝客户,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打包发货。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陆续向被告人厉某某等人购买翻新苹果品牌手机,并通过某购网予以销售。2013年12月11日,根据举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某小区11栋304室抓获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王某,现场查获手机168部、苹果手机外壳及其他配件一批、维修工具若干、账本6本、电脑主机一台、快递单一批(其中有10张顺丰快递单显示为以被告人王某的名义邮寄手机)。经鉴定,涉案135部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人民币224990元。根据电脑主机提取的淘宝销售记录,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盛某某、陈某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达人民币1959911元,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厉某某等人购买人民币386950元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并予以销售。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涉案金额巨大的知识产权犯罪必然会遭到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在此背景下,若不采取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本案的主犯厉某某将极有可能因假冒注册商标涉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被重判。


  问:确实如此,若数额巨大,将在三到七年间量刑,不知道您是如何从证据角度入手进行辩护的呢?

  马成:我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多次开会讨论,发现检方在取证及鉴定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于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销售金额的认定存疑,作为重要证据的支付宝销售记录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的金额人民币1959911元未经核实,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计入涉案金额。

  1、支付宝销售记录提取程序不合法且提取笔录多处矛盾,据此提取的支付宝销售记录缺乏公信力,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厉某某等于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达人民币1959911元的支付宝销售记录是从被扣押的黑色电脑调取出来的,并不是来源于支付宝的官方信息,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3、支付宝的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情况,不能据此认定实际销售金额的事实。

  4、涉案的支付宝账户在被告人厉某某、李某某被羁押后仍在使用,即在实际未存在真实手机交易情况下,支付宝仍在产生着交易记录,涉案支付宝账户是不可控的,明显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合。

  5、退一步讲,即便合议庭认可侦查机关非法调取出来的与支付宝公司销售记录格式完全不同的支付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销售金额的计算也应扣除未成功交易的数额。

  二、公诉机关无证据认定王某向厉某某等购买的手机系假冒苹果手机,关于销售手机价值人民币386950元,既无鉴定报告,也无客观的销售记录,缺乏事实依据。

  1、王某向被告人厉某某等购买的手机真伪并无鉴定,公诉机关无任何证据即推断王某购买的手机也是假冒注册商标手机。

  2、即便王某向被告人厉某某等购买的手机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公诉机关单凭厉某某等制作的记账本(为贷款虚构交易)以及非法从黑色电脑处调取的销售记录来认定购买手机的数量、总额,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涉案金额未予认定,被告人厉某某等人的非法经营额仅被认定为人民币528000元,而结合其他罪轻情节,被告人厉某某得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问:马律师,您分享的这些办案心得非常具有指导意义,那么您认为除了上述专业能力外,刑辩律师还应具备哪些品质呢?

  马成:我认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除了专业素养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品质:追求正义的使命感,洞明世事的观察力,独立思考的判断力。下面我就结合之前办理的一桩贩毒案件来谈一下,这个案子前后一波三折,就很考验刑辩律师的基本素质与功底:

  张某系一名香港女性,一位年轻的钢琴教师,因陷入香港毒枭凯某编织的情网,在2014年9月被利用帮助凯某在大陆的朋友何某贩卖毒品(后鉴定冰毒数量为11.15克),后经深圳警方特情引诱在皇岗口岸附近被抓获归案。张某的母亲得知消息后悲伤过度,旋即不幸罹患癌症,令陷入绝境的家庭雪上加霜。接受委托后,考虑到他们家的实际困难,我减免了部分律师费。

  当时的情况可以用临危受命来形容。因为凯某是张某的前男友,张某对凯某仍抱有幻想,极力隐瞒凯某幕后操控的事实,作出了许多对自己不利的口供,证据指向对张某十分不利。我在研究案件时,首先排除了她虚假口供的干扰,通过对笔录矛盾的梳理,整理出我推理的事实。然后通过多达二十余次会见,我对张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其道出真相,勇敢指证幕后黑手凯某。

  问:看来没有使命感、洞察力和独立思考,还真不能探究到事情的真相。那么后续庭审又面临着怎样的困难呢?

  马成:本案共历经三次庭审,历时一年,因不利供述在前,使得本案困难重重,公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量刑建议是九年。毒品辩护方面的专家董玉琴律师与我一同并肩作战,前两次庭审中我结合现有证据提出了从犯、特情介入、犯罪未遂、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毒品数量认定有误、初犯等八大辩护要点,引起法庭高度重视。随着庭审推进,公诉人对我们的辩护思路逐渐认可,对张某的态度也不断缓和。

  然而,同案犯何某的辩护人却步步紧逼,在第三次庭审时进行证据突袭,向合议庭提交了何某朋友对张某极其不利的证人证言,意图指证张某实际上是毒贩的“老板娘”,以减轻何某的责任。合议庭对此十分重视,何某的辩护人更是藉此对张某进行连番发问,形势严峻。

  到了辩论阶段,我以张某被凯某欺骗感情为切入点,历数何某供述之诸多瑕疵,同时重新梳理案情并提示合议庭及公诉人应当抓主要矛盾:尽管何某与张某均系被凯某利用,都应被认定从犯,但何某是犯意发起人,提供接送又约定交易地点,积极联络买卖双方,故其作用远大于张某。最后,融情理于法理,恳请法官考量张某的家庭困境,从轻发落,让母女不至于因女儿一时的遇人不淑而招致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后,张某及父母泣不成声,庭审现场人员无不为之动容,达到了预期庭审效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从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应减轻、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为该刑档的最低刑期。张某的父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在此我还要特别感谢在此案中与我并肩作战的董玉琴律师,她的敬业和专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令人敬佩,值得学习!


  问:马律师,这个让我再一次理解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深刻内涵!您刚刚在访谈中提到了很多亲办案例,我们都知道您办的不少案件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焦点访谈、搜狐网、《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各大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过,其中还有全国影响极大,公安部督办的“闪电一号”案件,可否谈谈其中的精彩部分?

  马成:这个案子当时在全国极其轰动,各家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曾连续进行报道。大概的背景和案情是这样的:

  从2009年至2012年案发,刘某明、黄某英等人在香港、河南、安徽和深圳、惠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伙同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背景下,采取欺骗方法,虚报出口数额24亿元,已骗取退税款3.35亿元。该案涉及100余家企业,跨5省6市,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高,查扣的电脑、报关单证、涉案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单据等物证、书证超过13吨。由公安部督办,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市国税稽查局成立专案组,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公安部专门将其命名为“闪电一号”专案,并决定以深圳作为发起方,在“破案会战”中首次发起打击涉税犯罪的全国集群战役,战役总指挥部设在深圳市公安局。

  该案涉案人员多达37人,我代理的当事人赵某某被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项罪名提起指控,并被认定为主犯。我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案卷材料,通过与赵某某的沟通,我发现赵某某只是将自己的茶楼租给了另一被告人,偶尔会有接收邮件,接听电话的行为,其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并未参与,即便有罪也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于是迅速确定了从犯辩护的策略,集中向法庭提出赵某某在客观上对整个案件的参与程度低,主观上对主要事实并不知情的辩护观点,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有力的论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某属从犯,在其他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赵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由于之前已经羁押一年多了,基本做到即判即放。我们的辩护策略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辩护结果也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而团队的胡珺律师为本案的另一主犯辩护,也取得了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在其他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其辩护的被告人量刑仅为十年有期徒刑。其成功的辩护策略及庭审之上的出色表现,使得当事人及家属对其赞赏有加,感激万分!而胡珺律师在承办此案的时候才25岁,如今她已成长为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


  问:看来真是名师出高徒啊。我们之前也提到您亲办了大量广为外界关注的大案要案,那么,在您已经办结的案件中有哪些给您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呢?

  马成:在我的执业生涯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案件,其实每个案例都有它自身的独特性,都能给律师以后的工作带来启示。其实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反而是我和胡珺律师共同办理的一个假冒注册商标案,因为该案周期比较长,而且最后二审成功逆转,所以印象比较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发生在汪洋副总理主政广东期间,广东省开展了“三打两建”活动,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处于绝对的高压状态,整个活动期间,适用缓刑的案件寥寥无几,而我们却在二审阶段改变一审判决拿到缓刑判决,实属不易!

  案情是这样的:2007年郝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A公司。2009年付某入股A公司,与郝某各占50%股份。2010年3月郝某、付某、李某、路某、元某、龙某六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B公司。其中郝某占30%股份,元某占10%股份,其余四人各占15%股份。2011年7月8日,郝某、李某、路某、元某、龙某五人与付某签订协议,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付某。2011年起上述二家公司在未获得深圳市C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A公司设计手机和采购零配件,交由B公司生产组装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的S牌手机,再由A公司联系客户销售S牌手机,从中牟利。2011年7月21日,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分几班人马赶赴上述二公司的办公地点、生产车间将6人抓获。

  大厦倾颓,横生变故。郝某之妻周某在经历家中顶梁柱被抓的混乱惊慌之后,经朋友介绍找到我,当时她已有几个月的身孕,我非常同情她,她对我们非常信任,这种信任十分宝贵,令人感动,这促使我们更用心地办理案件,全力以赴!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方案后,一审中,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郝某仅是B公司的隐名股东,其于2011年7月8日已与B公司脱离关系,案发时系由全资股东付某全权负责B公司生产、销售及经营活动,所查获的假冒产品属于B公司和付某所有;

  2、2011年7月8日郝某与付某签订了《A公司内部会议》,已退出A公司,所有资产、售后服务及债权债务均归付某所有,案发时A公司由付某全权负责;

  3、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4、郝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A公司曾与C公司合作,本案与一般侵权案件有明显区别,且涉案物品未流入市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6、郝某特殊的家庭状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某在现场“等待消息”被抓获,不能表明其有接受刑事惩罚的主观意愿,无主动投案行为,不构成自首,且其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应属最高、最大,系主犯。最终判决郝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郝某当庭表示不服,希望委托我进行上诉。我们团队召开了多次讨论会议,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未认定郝某自首情节,且认定主从犯错误,适用刑罚不当,未综合考虑郝某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关于自首问题,我认为主要原因就是承办法官对对新出台的关于特殊自首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不熟悉,或者办案过于保守。在重新讨论及厘清案件细节后,我在二审中深化了关于自首和从犯的关键辩护并收集了最高院关于自首案件认定的相似判例,连夜撰写了上诉状,在上诉理由中着重讲明了以下观点:

  1、郝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从B公司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时,主动留在公司总部等候侦查人员到来,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离开公司逃避抓捕,却未逃离,一直等待侦查人员到来,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所有情况,完全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郝某从未在B公司工作,且案发前已退股,公安机关所查获的假冒产品属于B公司及付某所有;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付某在整个犯罪环节中处主导及支配作用,上诉人地位及作用远远小于付某,应以从犯论。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我们团队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郝某存在自首情节,改判郝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深圳市“三打两建”期间能得此结果实属不易。拿到判决书后,当事人激动得落泪,至今我仍然清晰地记得被告人太太当时激动的表情。刑事辩护的成就感是其他案件所无法比拟的,这也大概是我一直专注于此的另一个原因吧!

  问:这真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我们知道二审改判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究竟是什么让您和您的团队坚持下去的呢?

  马成:这个案件案情复杂,牵涉面广,被告人数众多,尽管团队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和充分准备,一审依然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当时有人认为,刑事辩护是艰难的,我们已经尽力,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一名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敏锐的观察和足够的耐心,更需要永不言败的韧劲和敢于挑战的勇气! 有句话说的好“一位优秀刑辩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刑辩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能成为我们放弃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弃业务钻研的理由,我们承载着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全部希望,他们对我们前期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尽管一审判决不理想他们也没有任何怨言。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放弃呢?在现有证据确实能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忠于事实与法律,坚持自己的观点。

  办案的整个过程繁杂艰辛自不待言。但整个团队的努力没有白费,重获自由后,被告人及家属感激涕零,我们也是感慨万分。后来,被告人专门请我和胡珺律师吃饭,说这是他出来后挣的第一份工资,我内心非常感动,这份信任和情义是无价之宝,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奋勇前进,迎难而上的最大动力!

  我在想,那些不小心走过弯路的人们,伫立在阳光下,回首过去再度前行时,应该会慎之又慎了吧?从这个案件我自己也总结出:律师只有尊重事实,敢于坚持,无愧良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维护公正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问:马律师,您刚刚谈论了很多以前办结的案件,但是我们也知道您最近又承办了很多大案要案,不知能否与大家分享下?

  马成:最近我是承办了一些比较复杂重大的案件,例如: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驻马店建市以来涉案金额最大(14亿元人民币)的肖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兴通讯高管黄某某职务侵占案(金额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新加坡某上市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及职务侵占案(10余亿人民币);深圳某知名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金赛银公司高管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面我会跟大家慢慢分享,在此先分享一个我和胡珺律师合办的中兴通讯高管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吧,因为该案刚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

  被告人王某于2001年7月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05年6月至2011年4月先后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在A国代表处国家代表、总代表。被告人杨某于2004年3月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08年11月至2012年10月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在A国代表处国代表。

  2009年11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在A国负责开发某项目的职务便利,虚构向中间商支付代理咨询费的事实,提出向公司申请借款用于支付。杨某为了能够顺利达到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向其上级即被告人王某提议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申请咨询费后非法侵占进行平分。为此,二人多次申请,要求中兴通讯公司将咨询费转入二人控制的一家迪拜公司的账户,随后两被告人找到深圳市收汇宝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相关款项扣除费用后直接转到国内二人控制的账户进行分赃。经统计,二被告人实际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3460453.76元,其中被告人杨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6257446.11元,被告人王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7203007.65元,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

  王某归案后其妻经朋友引荐向我咨询。咨询过程中,王某的太太向我透露王某在中兴通讯公司忠心勤勉工作十余年,但在白俄罗斯出差期间也即案发期间因疲劳工作加上当地的核辐射缘故,不幸罹患癌症。出于治疗癌症和照顾家庭的目的,才在杨某的引诱下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我如实告诉家属,指控一旦成立,因涉案数额巨大,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能会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安抚家属情绪的同时我也耐心解答其疑问,最后王某太太对我十分认可,希望我能接受委托帮助其先生。我对王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也被其夫妻情深打动,决定接受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问:这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案例,看得出来王某挺不幸的,身患癌症,又身陷囹圄,他太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了。您是如何办理此案的呢?

  马成: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到复杂的人性,没有绝对的善恶,因为阴差阳错,一念之差而身陷囹圄的人比比皆是。而古语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因此每当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我总是希望尽力去帮助他们,这也是我从事刑事辩护的一个动力吧。

  讲到这个案子,我也可以总结一些经验:有很多年轻的律师觉得庭审才是律师的舞台,实际上律师的舞台不仅限于庭审,庭下的准备工作也十分重要,没有充足的庭下准备,很难有好的庭审效果。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大家都听过了,扁鹊之所以认为他长兄医术最为高超,是因为长兄能防范于未然,病未发而先治。在我看来如果前期已接受委托,就应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以赴,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可我们的观点,从而最大程度减轻庭审阶段的困难和压力。

  此案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多番阅卷以及多达二十余次的会见,我逐渐深入了解案情:该案侵占数额特别巨大,且为共同犯罪,涉及上市公司国外市场的开拓,影响非常大,需慎之又慎。通过团队讨论和研究,我们最终认为在王某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应当争取自首认定和退赃以争取从宽处理。遂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全面的法律意见书,论证其自首情节,同时协助王某的家属与中兴通讯公司之间进行退赔沟通,最终争取到公司谅解。最后在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中采信了自首的观点。


  问:前期作了这么多工作,那么后期的庭审应该比较顺利吧?

  马成:如果只是个人犯罪,可能确实如此,但本案是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我们的“对手”除了公诉人以外,可能还有同案犯及其辩护律师。实际上在诸多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律师之间的较量远比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更为激烈,而本案即是如此。

  2016年3月初,几经周折,案件得以开庭审理。庭上王某情绪稳定,非常条理而清晰地作出供述。因同案犯杨某未认罪悔过,其辩护律师也是做无罪辩护,故杨某的辩护律师对王某的供述十分不满,庭上就王某和杨某的关系、王某是否实际参与审批等王某已供述的问题进行咄咄逼人的重复发问,甚至直接逼问王某是否被中兴公司所收买,导致王某情绪出现紧张波动。为维护王某的权益,我当机立断向合议庭申请及时制止杨某律师有悖常规的发问,并帮王某化解了困境,最终法庭秩序得到恢复。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发问环节结束后,因时间关系,合议庭决定休庭,于三月内另行择日审理。

  在此我顺便特别强调一下发问技巧吧。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自己的当事人或证人时,一定要有把握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当然这需要在开庭之前提前沟通。通过发问,把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呈现给法庭,把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化解,或者做一个合理的解释,把有效辩护从法庭辩论阶段提前。在询问同案被告或控方证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精心设计,高超地发问,既要能达到自己发问的目的,又不会让被发问的人反感或者察觉你的意图。在没有把握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发问,稍有不慎,不但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反而会得到你最不想要的答案,这是非常可怕的,后果十分严重。

  本案中,我们对王某的发问及对同案杨某的发问,全部达到了目的,效果非常好,杨某对我们设计的问题毫不反感,因为我设定的问题既达到了我们的目的,也一定程度上帮了他,迎合了他无罪的心理,同时,也没有让公诉人与合议庭觉得不舒服。但是,杨某辩护律师对王某的发问,百分之八十的答案都不是他们想要的,明显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可他们依然“勇敢”地问下去,连续问了30多个问题,最后竟然说“王某你凭什么认为你有罪?你凭什么认定你们的收钱行为就是职务侵占行为?”王某摇摇头笑笑说:“您要是法官就好了”,两人的问答让法官哭笑不得,但是作为专业律师在法庭之上问出这样毫无意义的问题实在是没有必要。

  在办理的其他案件中,我亲眼看到一位同行把她当事人的立功情节问没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了该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他的辩护人依然在法庭上询问关于如何立功,被告人陈述之后,公诉人直接说“原来是这样啊,那你这算什么立功啊?根本就不是立功。”该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场脸色大变,这种辩护让人觉得痛心、遗憾!我想这位同行这辈子永远都不会忘记这个教训,这个教训的代价太大了!我们要引以为戒!


  问:刚刚访谈了那么久,您多次提到了您所带领的团队。我们都知道您在2012年创建了马成刑辩律师团,吸纳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多位知名律师和专家着力打造专办刑事案件的专业团队,请问您当时是出于什么原因创建团队的呢?

  马成: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业务发展的需要:过去传统模式和思维下的律师擅长经营个人品牌。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律师的业务领域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有的业务领域,例如大型资产并购、重组、破产案件、尽职调查等,需要组建团队才能完成;还有的业务领域,比如刑事辩护虽未必都需要团队化运作,但通过团队化运作却可以集思广益、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把案件做精做细。业务领域的日渐细化,让我开始思考,怎样才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才可以把案件做到极致?显然,单打独斗已不适合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而组合的优势在于可以增强综合竞争力,还能借助合作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背景,保障案件的高质量和高胜诉率。所以,在此背景下,建立一支稳健的专业化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最好地帮助当事人、服务社会。经过认真思索和紧张筹备,2012年马成律师团正式创建。按照分工协作、统一办案原则组建不同专业团队,根据个案隶属的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办案律师,确保每个案件都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主办。遇大型案件时,各专业团队律师跨领域配合,组成专家小组,统一部署又分工明确,协作办案效果显著。

  第二个原因主要是想为培养青年刑辩律师作出自己应有的一些贡献吧。实际上,很多律师靠单打独斗也获得了成功,但我认为长期以往,这不利于律所和律师经验的传承与发展。未来是年轻人的,组建一个团队,搭建一个平台,才能吸引到更多年轻有为的人才投身刑事辩护这个领域,让更多的年轻人领略到这个事业的魅力,也可以让他们少走弯路。与他们一起奋斗,让我感受到了青春的活力;指导他们成长,也让我能尽到一个过来人应尽的职责。虽然有时候也会觉得,指导他们比亲力亲为还要辛苦,但再多的辛苦若能换来年轻律师的成长,也是值得的!


  问:我们都知道现在专业化、团队化是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大趋势,您能不能结合一些案例谈一谈刑事领域团队化办案的优势呢?

  马成:可以的。最近有几件大案要案,都是采用团队化的作业模式来办理。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且比较敏感,只能点到为止:

  第一个是公安部关注、河南省公安厅督办、驻马店建市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4亿,地跨深圳、上海、驻马店三市。因为该案系共同犯罪,有多达八人被指控构成犯罪,同案犯之间的供述不一,需要一一比对排查,以一人之力办理十分耗时费力。但通过合理分工,团队成员对卷宗证据进行了分批梳理很快找到了矛盾和问题,极大地拓宽了办案思路,最终我们确立了无罪的辩护思路,整理出将近七十页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将其呈交给了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在收到我们的意见后,相关人员也十分重视,认为案件的证据确实不够充分,马上安排了补侦。

  第二个新加坡某上市公司合同诈骗案,该公司六名主管被控犯罪,涉案金额高达10亿,涉及多项省级高新产业项目,案情极其敏感复杂,卷宗逾500卷,如果像传统的个人办案模式,恐怕是没法看完卷宗的。但是通过团队化分工,每人只需要阅100卷左右,再将每人阅卷的摘要整理归纳,就能拼凑出完整的事实全貌,进而提炼辩护要点。我们的委托人是公司首席财务官,当我们将归纳好的卷宗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呈现在他面前时,他本人都十分惊讶,因为有详实的细节支撑,我们的辩护策略和思路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后来我们在庭前会议上对该案证据进行了强有力的质证,同时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法院在收到律师的意见书后,仔细研究案情,认为该案重大复杂,证据仍不够充分,目前已建议检察院补侦,也算是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此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多是大成律师,堪称大成律师的梦之队,徐平律师,许昔龙律师,叶晓东律师,王晓军律师,杨崇新律师,汪成军律师,胡珺律师。跟他们一起办案,使我学到很多,无论是名扬天下的刑辩高手的徐平律师和许昔龙律师,还是青年才俊胡珺律师,都是那么勤奋,那么敬业。我们深圳分所的王晓军律师和叶晓东律师,他们去会见被告人的次数高达近百次,这种勤奋和敬业精神是我们大成辩护人的宝贵财富!


  问:看来办理大案要案确实离不开团队协作。听说在互联网行业引起巨大轰动的阿里巴巴副总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也是您承办的,对吗?

  马成:是的,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无罪辩护案件,目前我们团队正在全力办理此案。

  此案由于涉及到中国两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公司和腾讯公司,刘某某又系现任的阿里副总裁,曾任腾讯公司高管,身份特殊,影响极大,案发初始,即被广泛关注,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阿里巴巴公司为此专门发表了声明,腾讯公司也迅速做了回应,这样一来,更引发了公众无限的猜想和关注。由于此案高度敏感复杂,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我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也未向外界透露任何案情。即便是此案早已被媒体多次报道,我依然只能点到为止,对于具体案情和证据,还是不能谈,等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会跟大家分享此案办理过程中的各种精彩篇章,精彩程度一定会超出大家的想象!不过,在此我倒是可以谈谈办理此案的一些个人感受,与大家共勉。

  首先我谈谈前期与当事人及家属接触时的一些感受吧。刘某某的太太是一位非常睿智、成熟、坚强的女性,也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我们第一次见面,聊了挺久,我也讲了我的办案原则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她当场就决定委托我作为其先生的辩护人,我非常感谢她的信任,但是我当时并未接受委托,我的原则是不建议客户当场跟我们签署代理合同,无论是影响多么重大的案件,也无论是标的多大的案件,我给客户的建议是,请律师就像请医生,不能病急乱投医,不能匆忙做出选择。律师更不应乘人之危或者利用当时良好的沟通气氛催促客户立即签署合同支付律师费,这样对客户不公平。户需要冷静思考,慎重选择,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选择才是最合理、最科学的,客户和律师之间信任才能更牢固,律师和客户后续的沟通、协调才会顺利。当时,她还有点不太理解,奇怪我为何不愿意当场签署代理合同。现在,我们之间的信任度愈来愈高,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我想现在她应该理解我当时的做法,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急功近利的人是不值得托付的。律师也是如此,律师有逐利的一面,因为律师也要生活,但律师又有别于商人,因为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远高于商业属性。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是一位从西北走出来的杰出青年企业家,他给我的第一印象是:真诚,自信,坚强,睿智,九个月过去了,我更加坚信我对他的第一印象是非常准确的,另外还需加上“才华横溢,胸怀宽广”这八个字。我们的第一次见面持续了一个上午,聊得非常愉快,他详细咨询了关于法律方面的疑惑,我为他一一做了解答。他最后说“马律师,我只有一个要求: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只要做到这一点,我就能给两位马总、给阿里巴巴和腾讯、给我的家人以及所有关心我的人一个满意的答案!请您务必相信我、帮助我,我希望能和相关人员对质,能对我和相关人员进行测谎实验”。我说“我相信您,会尽力帮助您,事情终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然后握手告别,第一次会见结束。

  通过这次会见我对当事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刘某某是平民的儿子,通过十年寒窗苦读,十多年辛苦工作,才有今天的成就,当他风华正茂,意气风发,准备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回馈社会之际,却突然遭遇了牢狱之灾。他对我说,“我在腾讯公司工作了十年,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岁月是在腾讯公司度过的,腾讯公司是培养、成就我梦想的地方,我对此牢记于心,我对马总及腾讯公司一直心存感激。我相信在查清事实之后,他们会消除对我的误解”。他的上述言论,让我想起一句名言“比大海更辽阔的是蓝天,比蓝天更辽阔的是人的胸怀”。我相信他说的是肺腑之言,当然,我对刘某某的信任持续至今,我相信我的眼睛,也相信中国的法治。

  通过此案的办理,我能强烈地感受到刘某某所供职的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有情义、有担当的公司,正如其在声明中所说,会尊重司法机关的调查,也会给阿里人应有的支持和关心,他们说到做到,而且做得光明正大,做得恰到好处。

  凭心而论,腾讯公司和阿里巴巴是中国最优秀的互联网公司,代表了中国的未来和希望,二者一直保持着良性互动与合作,并携手为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未来也必将做出更大的贡献。二者都是中国最伟大的公司,大度与宽容、客观与公正是二者一直以来的风范与原则。两家公司的掌舵者马化腾和马云是中国企业家的领军人物,他们放眼世界,胸怀天下,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为国家和民族做出了巨大贡献,注定名垂青史,他们都具有大格局、大智慧。因此,我相信,司法公正也是他们所积极追求的,对于刘某某个案的态度而言,也是如此。

  我始终坚信刘某某在该案中确实身负冤情,结合案情和证据,本着尊重当事人,尊重法律的精神,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有罪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认为控方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但无论是认定事实、逻辑、还是证据均存在错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指控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本案公诉方的有罪指控与辩护方旗帜鲜明的无罪辩护,交织成多重价值的矛盾体,考验着裁判者的法律素养与裁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1日)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其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更表明了新形势下的司法机关是以更高的标准办理案件,应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这也是办案人员在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时慎之又慎,甚至如履薄冰的原因所在,也是许多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惩治犯罪时却依然心存善念的原因所在,在案情存疑、证据缺乏时尤甚。毕竟,公权力机关的一个念头、一个决定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它既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拯救一个濒临崩溃的家庭。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是在书写别人的人生,也是在书写自己的人生。也许我们的人生注定平凡,但是数十年后,我们回首往事,发现自己已经尽力查清了每一桩案件,我们没有因冤枉一个好人而使其家破人亡,这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讲也许就是最美好的事情了。“宁放过十个恶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流传,不仅仅是因为其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更是因其闪耀着人性向善的光芒,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善法的公平与正义。

  问:这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件,无罪辩护无疑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想必您和您的团队肯定为此付出了不少劳动和汗水吧。能否透露一下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您及团队付出了怎样的努力呢?

  马成:当然可以。正如一位名人所言:“权利是不会主动实现的。要是没有律师据理力争,这些权利都是一纸空文”。“律师的辩护可以彻底改变被告人的命运”。我们深知,要想在刑事审判中得到一份公正的判决,需要辩护律师在付出加倍辛苦的努力。

  为了办好此案,我在七个月的时间里会见被告人达50多次,组织反复阅卷,整理细节,撰写了70多页,5万多字的辩护词,对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分析,我相信它是一份有份量的辩护词,能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我们团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辛苦程度超出想象。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真阅读了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虽然最后仍作出了起诉决定,但同时也对刘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使刘某某能重获自由,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

  进入审判阶段后,我们在团队内部组建了模拟法庭,通过模拟真实庭审,检验诉讼策略,辩护效果。至截稿之日,案件还未开庭,但我们已经模拟了3次庭审,这对于案件的办理是非常有帮助的。在此,我必须感谢我的团队成员,他们给予了我无比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团队的申茵律师,感谢我亲爱的助理们:张威,李锐杰、任伟、李茂阳,但曦,杨靖、彭天曜、项婵娟、施阳,潘娟苹,周芷芬,任凯佳。我们坚信我们的努力一定能换来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


  问:“皇天不负有心人”,您和您的团队一定能马到功成的!您的团队组建至今也有4年之久了,队伍也在逐步扩大,对此您有什么心得体会可以跟大家分享的呢?

  马成:说实话,从凡事亲力亲为到组建团队担任领导者指挥办案,首先需要的是心态的转换,其次是技能上的学习。作为一个管理者,如何安排分工和如何引导、指导是我现在经常要思考的难题。

  从零到有,再到小有规模,这个发展过程,倾注了团队所有同仁的心血。古诗有云“三尺青锋怀天下,一骑白马开吴疆”,团队成员因为相同的理想走到一起,每天都在开拓这条与前人截然不同的道路,有艰辛,有汗水,有微笑,有收获,我们一直在路上!我为我们的团队自豪,也相信我们会在专业化、品牌化这条路上走得越来越好。

  问:我们都知道您的团队越来越多年轻人加入,而您一直以来都一直致力于培养年轻的刑辩律师,对此您应是颇有心得了,您可以具体谈一谈青年刑辩律师应如何成长呢?

  马成:刑辩律师面临的案件各不相同,复杂多变,不能流水作业,没有固定的成功模式,少走弯路,适合自己就好。具体建议有如下七条,仅供参考:

  第一、热爱刑事辩护业务,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第二、勤奋,成功路上没有捷径,勤奋是必经路。

  第三、坚持,十年磨一剑,选准职业领域,孜孜不倦,三年成熟手,五年成高手,十年成专家。

  第四、注重提高口才和文笔。前者让别人听明白,说到别人心里去,从而说服别人,这是一门大学问,后者让别人看明白,看着舒服,使别人认同、接受你的观点。

  第五、选择好平台,选一个好师父。好平台高手如云,精英荟萃,会使你眼界开阔,便于学习和交流。好师父,会使你少走弯路,远离风险,有更多的锻炼机会,能近距离学到沟通、谈判、会见、开庭等含金量高的技能,如果你足够幸运,还可以学到为人处世的大学问。切记,永远不要在师父面前耍聪明,师父都是孙悟空,火眼金睛,他喜欢实在、踏实、勤奋的徒弟,人品永远是最大的财富。

  第六、遵循成长规律,不要急于求成,初期做好基础工作,琐碎事务,成为律师的好助手;中期,继续苦练基本功,辅助律师准备案件,适度参与案件,培养主办律师心态;后期,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谈判能力,办案能力和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一个案件,从宏观到微观,能很快地有自己的思路,可以独立办理,成为律师的好搭档。

  第七、锻炼和提高情商,情商对于律师来说,和专业能力同样重要,直接影响你的发展空间,影响你在律师这条路上到底能走多远。

  当下的青年律师赶上了一个好时代,法治环境逐渐变好,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律师职业既是古老的行业,不可或缺,又是朝阳产业,充满机遇和希望。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也需要智慧和勇敢,这是律师的翅膀,只有同时具备,他才能在在法律的天空下自由翱翔。

  问:我们的访谈也快到尾声了,我们来聊一些轻松一点的话题吧,马律师平时会有怎样的兴趣爱好呢?

  马成:因为业务比较繁忙,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培养特别的兴趣爱好,但有一些生活习惯,我觉得可以跟大家分享。我从小就阅读文学和宗教典籍,因为被优美文字的魅力所吸引,养成了阅读文学作品的习惯。忙里偷闲之间,喜欢阅上几篇随笔散文,一来放松心情,二来也陶冶性情。有道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其实办案又何尝不是一种阅读的过程,不过阅读的对象不是书而是人罢了。我也时常提醒团队里的年轻律师,再忙还是要阅读一些好文章,培育阅读爱好,增加见闻,拓展阅历,丰富辞藻,对于办案,对于人生的修为,都是颇有助益的。还有一个爱好就是在环境优美的山边或者田野散步,任思绪随风飘扬,让灵魂彻底回归自然,这对于我而言是最好的放松方式!

  问:再问一个文艺一点的问题:您认为刑辩律师会是您的终身职业吗?

  马成:刑辩律师当然一定是我的终身职业。我从来认为身为男儿,笑傲江湖载酒行,伴君仗剑走天涯,固然有唐·吉诃德式的个人英雄主义,但“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理念却更具广泛的普世情怀。一个人如果自己快乐又能帮助他人才更有价值,生命才能绽放光芒。刑辩律师不是万能的,但应当尽其所能为人辩冤白谤。在这个瞬息万变、鱼龙混杂的时代大潮中,人人当自律,人人应助人。法律需要被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比公正本身更重要。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当为信仰而努力!若法律都没有了力量,那么人也不会有力量。法律人既然认定目标,就要追梦不止,应当以薪火传承法之精神为己任,朝着专业化的道路前进!更何况,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律师的执业权利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保障,更是应当乘长风以破万里浪!

  问:最后还请您对各位读者,尤其是刑辩律师作出一些寄语和期望吧!

  马成:借用胡乔木先生的《律师颂》与大家共勉:“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选择律师行业,特别是刑辩律师就意味着放弃了眼前的安逸,选择了诗和远方!

  希望更多有情怀、有信仰的年轻律师能加入刑事辩护的队伍,希望这个队伍里的人都能坚持自己的理想与信仰,刑辩之路虽有坎坷,但前途一片光明!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联系方式

座机:0755-26224036

手机:13686836125/1359016250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辩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