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8206-5570/186-8206-0179
毒品犯罪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

马成律师承办港女贩毒案,从犯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Z系一名年轻的香港钢琴教师,因陷入香港毒枭K编织的情网,在2014年9月被利用帮助K在大陆的朋友H贩卖毒品(后鉴定冰毒数量为11.15克),后经深圳警方特情引诱在皇岗口岸附近被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Z对K仍抱有幻想,极力隐瞒K幕后操控的事实。后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量刑7-9年,Z的母亲得知消息后悲伤过度,旋即不幸罹患癌症,令陷入绝境的家庭雪上加霜。
【办案过程】
马成律师临危受命,通过多达二十余次会见,对Z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其道出真相,勇敢指证幕后黑手K。马成律师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董玉琴律师携手合作,鏖战法庭,本案共历经三次庭审,历时一年,因不利供述在前,更是困难重重。前两次庭审中二位律师结合现有证据共同提出了从犯、特情介入、犯罪未遂、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毒品数量认定有误、初犯等八大辩护要点,引起法庭高度重视。随着庭审进程的推进,公诉人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思路逐渐认可,针对Z的指控态势也不断缓和。
然而,同案犯H的辩护人却步步紧逼,在第三次庭审时进行证据突袭,向合议庭提交了对Z极其不利的证人证言,意图指证Z实际上是毒贩“老板娘”,以减轻H的责任。合议庭对此十分重视,H的辩护人更是藉此对Z进行连番发问,形势严峻。然而在辩论阶段,马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力挽狂澜,以Z被K欺骗感情为切入点,历数证人证言之诸多瑕疵,重新梳理案情并提示合议庭及公诉人应当抓主要矛盾:尽管H与Z均系被K利用,都应被认定从犯,但H是犯意发起人,提供接送又约定交易地点,积极联络买卖双方,故其作用远大于Z。最后,马成律师融情理于法理,恳请法官考量Z的家庭困境,从轻发落,让母女不至于因女儿一时的遇人不淑而招致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后,Z及父母泣不成声,庭审现场无人不为之动容。
【办案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Z系从犯、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应减轻、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Z有期徒刑三年,为该刑档的最低刑期。Z的父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二位律师十分感谢。马成律师考虑到Z家庭困难,主动对其相关费用进行减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联系方式

座机:0755-26224036

手机:13686836125/1359016250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辩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