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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为胡某涉黑案庭前辩护,成功减少指控罪名

  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山东省公安厅牵头成立专案组并联合省检察院共同督办,犯罪嫌疑人多达二十余人,在山东德州影响较大。案件侦查终结后,起诉意见书认定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十个罪名,涉及四十多项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大成济南办公室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在德州代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法院在李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按李某某被实际羁押时间量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该案宣判后,异地羁押的胡某恰巧与李某某关押在同一监室,在更换多名辩护律师后,要求其亲属到大成济南办公室聘请王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带助理邓文娟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胡某,到检察院阅卷。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2002年至2015年),王律师和邓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及表格,经认真审查,发现了证据之间存在的瑕疵,最终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分成两部分:
  其一,将胡某涉嫌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重点,单独和公诉机关进行交流沟通;
  其二,对于胡某涉嫌的其它九项罪名,按照先重罪后轻罪的顺序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说服公诉机关能够对存疑的罪名、存疑的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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