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8206-5570/186-8206-0179
职务犯罪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

大成律师承办滥用职权案获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时任福建省某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兼推广科负责人的被告人高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利,在明知张某提交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未按规定提交其相关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审核通过张某提供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材料并核实验收,致使张某骗取将国家的农机补贴款237万元。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朱纪文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大棚农业设备购买者凭身份证原件、土地租赁合同书到县农机部门申请,如果购买者是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的基本信息和购买设备类别、型号录入“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由县级农机等部门对申请者身份进行审查后进行张榜公示,并同时由农机部门赴现场查看。待塑料大棚结构安装后,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与申请者、厂家三方共同到实地验收。2011年、2012年,高某主要负责对申请者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朱纪文律师通过与高某多次沟通、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后发现,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一,张某搭建的农业大棚是客观存在的。农业大棚实际验收面积、建造大棚地类型均和申请提供的材料一致,并不存在虚报多报的情形,张某确实将补贴款用于农业生产,没有将农业补贴款挪作他用或者用于个人的挥霍。第二,从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政策目的来看,是为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张某的申请完全符合这一标准,高某发放补贴给张某某符合国家出台补贴政策的初衷,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事实上,张某实际有建农业大棚用于农业生产,也没有挪作他用和任意挥霍,不能因为其使用了变造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否认了张某确实投入农业大棚建设的事实。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主体不对从而认定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是以偏概全,不顾客观事实的“任意归罪”。第三,自2013年后,政策补贴也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申请补贴的区别,明确了放开补贴对象限制,对于未改变用途,且真实存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不应认定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发放补贴款给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没有用于农业生产才是违背了补贴款发放的目的,而高某发放的农业补贴均由张某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第四、从2012年开始《某县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即规定农户申请的设施农业设备不低于50亩,也就是取消了2011年的政策农户只能申请10亩的限制,从2013年以后,补贴政策已经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申请补贴的区别,而是以实际的农业大棚生产面积来区分农机补贴款,2015年公布的农财两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经明确放开补贴对象的限制,因此,适用现在的政策,即使农户伪造冒用了单位或者生产组织,只要实际的农业大棚生产面积存在,发放的补贴款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高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获得的补贴款全部认定为造成的国家损失,指控不当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20日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7月30日、12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历经人民法院6次延长审限,终于在两年零三个月以后,审理终结。判决书认定:关于张某获得补贴款人民币2368298元能否认定为造成国家损失的控辩意见,经查,我国设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目的是调动农名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虽然张某采取违规手段并获得大棚补贴款,并存在以低标准大棚在申请补贴时套用高标准大棚进行补贴,或者以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大棚骗取国家政策补贴212994元的情况,但其实际有建造大棚用于农业生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申领的补贴款存在未建虚报或少建多报的情形,故其建造农业大棚而获得补贴,符合国家出台农机补贴政策的初衷,公诉机关将张某获得的补贴款全部认定为被告人滥用职权而造成国家损失不当,不予支持。

  最终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朱纪文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总结:

  本案主办律师朱纪文在认真研究案件的基础上,仅仅抓住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后果是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目的是调动农名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本质特征出发,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从从旧兼从轻的角度进一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已经没有法规依据支持,从而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大部分推翻,为被告人争取到事实上无罪的判决结果--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保留了被告人作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待遇,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联系方式

座机:0755-26224036

手机:13686836125/1359016250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辩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